- 主文
- 一、被告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等人應就被
- 二、被告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等人應就被繼
- 三、被告呂金豊、呂金材、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
- 四、被告蔣明通、蔣山口、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
- 五、被告蔡敏生、李麗琴、李正雄、楊蔡鶴、蔡文里、蔡文生、
- 六、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就被繼承人蔡諒所遺留如
- 七、被告呂張月娥、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玉等人應就
- 八、被告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
- 九、被告蔡麗華、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蔡
- 十、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如丁案附圖
- 事實及理由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 二、按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 三、再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 四、被告呂潭景即呂潭標、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
- 壹、原告主張:
- 一、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
- ㈠、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呂文學於起訴前之93年4月23日死亡,
- ㈡、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呂振通於起訴前之96年6月29日死亡,
- ㈢、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呂文龍於起訴前之79年12月8日死亡,
- ㈣、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蔣圳於起訴前之91年3月7日死亡,其繼
- ㈤、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仁於起訴前之15年10月9日死亡(原
- ㈥、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諒於起訴前之9年2月11日死亡(原告
- ㈦、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呂文達於起訴後之101年11月18日死亡
- ㈧、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洽森於起訴後之103年6月1日死亡,
- ㈨、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科榮於起訴後之103年6月1日死亡,
- 二、本件系爭土地11筆為兩造所共有,全部共有人之中,除被告
- 三、本件系爭土地11筆相連,土地地形尚屬方整,且地勢平坦,
- 四、並聲明:
- ㈠、被告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等人應就被
- ㈡、被告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等人應就被繼
- ㈢、被告呂金豊、呂金材、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
- ㈣、被告蔣明通、蔣山口、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
- ㈤、被告蔡敏生、李麗琴、李正雄、楊蔡鶴、蔡文里、蔡文生、
- ㈥、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應就被繼承人蔡諒所
- ㈦、被告呂張月娥、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玉等人應就
- ㈧、被告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
- ㈨、被告蔡麗華、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等人應就被繼承人
- ㈩、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系爭11筆土地,請准予合併分割。
- 貳、被告方面答辯:
- 一、被告蔡清龍、蔡清忠、蔡清水等三人:
- ㈠、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對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不公平,茲分
- ㈡、被告蔡清龍等三人僅就本身之需求,在改變原告主張之分割
- 二、被告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 ㈠、原告及被告蔡清龍等三人所主張之修正丙案、丁案二方案均
- ㈡、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提出分割方案【詳如被告蔡王素秋等六
- 三、被告呂永昭、蔡明青、蔣火祥、羅文財、蔡文里、蔡忠龍、
- 四、被告黃義雄:原告原所提甲分割方案編號8之土地為被告黃
- 五、被告蔡洽旋:原告原所提甲分割方案將被告蔡洽旋現所居住
- 六、被告蔡武治:原告原所提甲分割方案主張將附圖編號30分配
- 七、被告林明煌:被告蔡洽旋之建物均位在如原告方案附圖編號
- 八、被告蔡明吉、蔡明樹、蔡瀗霆、蔡幸璇(下稱被告蔡明吉等
- 九、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蔡諒之繼承人蔡黃兩之遺
- 十、被告郭冠纓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陳
- ㈠、如附圖編號O-1部分:
- ㈡、如附圖編號O-2部分:
- ㈢、如附圖編號O-3部分:
- ㈣、如附圖編號O-4部分:
- ㈤、如附圖編號O-5部分:
- ㈥、如附圖編號O-6部分:
- ㈦、如附圖編號O-7部分:
- ㈧、如附圖編號O-8部分:
- ㈨、如附圖編號O部分則為道路,由上開被告按原應有部分比例
- ㈠、否認黃姓家族間有如被告黃義雄所稱甲分割方案編號8之部
- ㈡、為兼顧黃姓家族之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及公平衡量,被告黃仁
- 參、本院之判斷:
- 一、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
- 二、次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
- 三、次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 四、第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
- ㈠、系爭土地11筆目前土地上座落數十棟部分共有人興建之建物
- ㈡、基上事實,系爭土地11筆為農業區(台中港特定區計畫),
- ㈢、本件原告原以本件系爭筆土地11筆相連,土地地形尚屬方整
- ㈣、其餘部分共有人主張之分割方案,尚難採認:
- ㈤、又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
-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本
-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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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蔡明井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李柏松律師
複代理人 周健右
被 告 呂潭景即呂潭標
呂黃齊
呂清發
呂清義
呂清貴
呂秀津
王萬發
王 霞
呂慶發
呂玉霞
呂麗滿
呂金豊
呂金材
呂金鎮
呂鴛鴦
許呂寶貴
呂寶玉
被 告 蔡清水
蔡清忠
蔡清龍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被 告 蔡洽旋
蔣明通
蔣山口
蔣慶霖
曾蔣愛
吳蔣花
張蔣莉樺
蔣綉麗
蔣 票
黃榮芳
被 告 黃義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秋香
被 告 呂永昭
黃仁傑
黃仁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呂太郎
蔣文發
蔣文進
被 告 許東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在居
許在發
被 告 林明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耀輝
被 告 蔡科正
蔡科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峻銘
被 告 蔣山為
林振南
林振順
呂金卿
呂國獅即呂金獅
蔡明富
蔡明鋒
蔡明庭
呂清忠
呂金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汶雄
被 告 呂金華
被 告 黃金順
黃明芳
黃亦源
黃長興
黃坤鑑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黃贏演
黃贏賢
蔡明青
呂金興
蔣秋盛
蔡武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俊清
被 告 蔡科達
被 告 蔣火祥
羅文財
周雅玲
蔡敏生
李麗琴
李正雄
楊蔡鶴
蔡文里
蔡文生
蔡阿城
王堯南
王珮瑩
蔡忠龍
蔡若庭
蔡秀琇
周素珍
蔡曉葉
呂泰宏
呂卿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蔡諒之繼承人蔡黃兩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
被 告 呂張月娥(即被告呂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呂永鎰(即被告呂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呂永進(即被告呂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呂永勝(即被告呂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呂寶玉(即被告呂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呂献仁(即被告呂金炳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蔡瀗霆(即被告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
蔡幸璇(即被告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淑雲
被 告 蔡明吉(即被告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
蔡明樹(即被告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林蔡瑞品(即被告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寶煙
林家君
被 告 蔡瑞媛(即被告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
蔡瑞娟(即被告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
蔡瑞麗(即被告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瑶(即被告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輝(即被告蔡洽森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蔡王素秋(即被告蔡明昭之承受訴訟人)
蔡敏枝(即被告蔡明昭之承受訴訟人)
蔡敏欽(即被告蔡明昭之承受訴訟人)
蔡敏章(即被告蔡明昭之承受訴訟人)
蔡敏宏(即被告蔡明昭之承受訴訟人)
蔡敏子(即被告蔡明昭之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黃奕霖(即被告黃仁義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蔣賴阿景(即被告蔣琴在之承受訴訟人)
蔣敏村(即被告蔣琴在之承受訴訟人)
蔣敏洲(即被告蔣琴在之承受訴訟人)
蔣鴻良(即被告蔣琴在之承受訴訟人)
蔣雪梅(即被告蔣琴在之承受訴訟人)
呂順協(即被告呂潭國之承受訴訟人)
郭冠纓(即被告周雅玲承當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輝
蔡珠如
被 告 林木生
林金勝
被 告 蔡麗華(即被告蔡科榮之法定繼承人)
蔡峻銘(即被告蔡科榮之繼承人)
蔡舒萍(即被告蔡科榮之繼承人)
蔡峻宏(即被告蔡科榮之繼承人)
受告知訴訟
人 臺中市清水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東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等人應就被繼承人呂文學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等人應就被繼承人呂振通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呂金豊、呂金材、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等人應就被繼承人呂文龍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蔣明通、蔣山口、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蔣綉麗、蔣票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蔣圳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蔡敏生、李麗琴、李正雄、楊蔡鶴、蔡文里、蔡文生、蔡阿城、王堯南、王珮瑩、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周素珍、蔡曉葉、呂泰宏、呂卿鳳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蔡仁所遺留如附表一之9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就被繼承人蔡諒所遺留如附表一之9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及遺產管理登記。
七、被告呂張月娥、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玉等人應就被繼承人呂文達所遺留坐落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蔡洽森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九、被告蔡麗華、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蔡科榮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如丁案附圖即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民國105年5月20日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並按照丁案附圖附表一分割位置編號、面積及受分配人明細表所示,由兩造分配取得單獨所有或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十一、如丁案附圖附表二各共有人應受補償金額配賦表(被告方案)應補欄所示之被告蔡王素秋等人應分別補償應受補欄所示之原告蔡明井、被告許東初等人如配賦表(被告方案)所示金額。
十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分別按附表一所示原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者,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本件部分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其繼承人部分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未辦理繼承登記;
又部分被告於訴訟中移轉其應有部分,其受讓人聲請承當訴訟,原告乃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變更追加承當訴訟之登記名義人為被告,核其上開變更追加及聲明承受訴訟等,於法均無不合,應准許。
二、按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時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治祥,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於102年1月1日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見本院卷三第20頁),嗣於102年10月25日吳文貴接任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並由吳文貴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275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三、再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民法第824之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蔡清龍於訴訟進行中103年5月21日將其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向受告知訴訟人臺中市清水區農會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系爭376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五第100頁),經原告聲請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上開抵押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提出參加書狀表明參加訴訟,則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定,臺中市清水區農會之抵押權即移存於其抵押債務人即被告蔡清龍所分得之部分。
四、被告呂潭景即呂潭標、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呂金豊、呂金材、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蔣明通、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蔣綉麗、蔣票、黃義雄、呂永昭、黃仁傑、黃仁琮、呂太郎、蔣文發、蔣文進、蔣山為、林振南、林振順、呂金卿、呂國獅即呂金獅、蔡明富、蔡明鋒、蔡明庭、呂清忠、呂金村、呂金華、黃金順、黃明芳、黃亦源、黃長興、黃坤鑑、黃贏演、黃贏賢、蔡明青、呂金興、蔣秋盛、蔣火祥、羅文財、周雅玲、蔡敏生、李麗琴、李正雄、楊蔡鶴、蔡文里、蔡文生、蔡阿城、王堯南、王珮瑩、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周素珍、蔡曉葉、呂泰宏、呂卿鳳、呂張月娥、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即被告呂文達之繼承人)呂献仁、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蔣賴阿景、蔣敏村、蔣敏洲、蔣鴻良、蔣雪梅、呂順協、郭冠纓、蔡麗華、蔡舒萍、蔡峻宏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828.78平方公尺)、同段373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3,282.84平方公尺)、同段374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969.87平方公尺)、同段375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362.81平方公尺)、同段376地號土地(地目:旱,面積:53,890.52平方公尺)、同段377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2,992.50平方公尺)、同段378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982.96平方公尺)、同段379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513.00平方公尺)、同段38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629.14平方公尺)、同段381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905.23平方公尺)、同段555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888.27平方公尺)等11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一(含附表一1至11)所示。
又:
㈠、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呂文學於起訴前之93年4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自有請求原共有人呂文學之繼承人即被告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㈡、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呂振通於起訴前之96年6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鳳、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又王鳳於起訴後之104年9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故原告自有請求原共有人呂振通之繼承人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㈢、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呂文龍於起訴前之79年1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呂金豊、呂金材、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
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自有請求原共有人呂文龍之繼承人即被告呂金豊、呂金材、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㈣、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蔣圳於起訴前之91年3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蔣綉麗、蔣票。
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自有請求原共有人蔣圳之繼承人即被告蔣明通、蔣山口、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蔣綉麗、蔣票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㈤、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仁於起訴前之15年10月9日死亡(原告誤載為12年10月9日),其繼承人為蔡敏生、李麗琴、李正雄、楊蔡鶴、蔡文里、蔡文生、蔡阿城、王堯南、王珮瑩、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周素珍、蔡曉葉、呂泰宏、呂卿鳳。
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自有請求原共有人蔡仁之繼承人即被告蔡敏生、李麗琴、李正雄、楊蔡鶴、蔡文里、蔡文生、蔡阿城、王堯南、王珮瑩、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周素珍、蔡曉葉、呂泰宏、呂卿鳳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㈥、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諒於起訴前之9年2月11日死亡(原告誤載為9年10月9日),其繼承人僅有其母蔡黃兩,嗣蔡黃兩於48年2月27日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各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已先於蔡黃兩死亡(見本院卷一第288頁以下),故屬無人繼承之情形,經原告聲請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348號、101年司財管字第61號裁定後,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蔡諒之繼承人蔡黃兩之遺產管理人(見本院卷三第39-42頁)。
因原共有人蔡諒之系爭380地號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自有請求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繼承登記及遺產管理登記之必要。
㈦、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呂文達於起訴後之101年11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呂張月娥、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玉。
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自有請求原共有人呂文達之繼承人即被告呂張月娥、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㈧、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洽森於起訴後之103年6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
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自有請求原共有人蔡洽森之繼承人即被告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㈨、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科榮於起訴後之103年6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蔡麗華、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因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原告自有請求原共有人蔡科榮之繼承人即被告蔡麗華、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
二、本件系爭土地11筆為兩造所共有,全部共有人之中,除被告蔣山為、被告林明煌、被告許東初於系爭380地號土地無應有部分;
被告蔣火祥、被告羅文財、被告郭冠纓(即周雅玲之承當訴訟人)於系爭376地號土地無應有部分;
被告蔣秋盛、被告蔡武治、被告蔡科達僅持有系爭37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原共有人蔡仁、蔡諒2人僅持有系爭38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於訴訟進行中,因被告林振南、林振順與被告林木生、林金勝交換土地,故被告林振南、林振順於同段378地號土地已無應有部分,而被告林木生、林金勝僅持有系爭37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是除上所述部分共有人略有不同,其餘共有人均具有系爭土地11筆之應有部分。
再查系爭土地雖有「旱地」(即系爭376地號土地)、「建地」(其餘系爭10筆土地)之分,惟使用分區均屬「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內之農業區」,土地使用性質自屬相同,且尚非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不受同條例第16條規定耕地最小分割面積之限制,而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特約,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
又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合併分割乙事,多數共有人均曾表示同意合併分割,惟因本件土地宗數、土地面積廣大,因而共有人間未能就分割方案達成協議,原告自得依據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6款規定訴請裁判合併分割。
三、本件系爭土地11筆相連,土地地形尚屬方整,且地勢平坦,土地上坐落有各共有人所有皆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舊式磚造、木造或鐵皮建築)、樓房(較新建築)、棚架等,為顧及目前共有人居住及使用狀況,及若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畸零面積狹小,顯難單獨或合併供合法建築使用者,爰將部分持分較小之共有人,以同姓家族維持共有之方式為分配,故原告主張以按共有人所有地上建物占用之土地畫設分割方案,主張詳如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民國105年3月3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修正丙案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下稱修正丙案),並按照修正丙案附圖附表一所示分割位置編號、面積及受分配人明細表所示,由兩造分配取得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
再依本院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為如修正丙案附圖附表二之鑑價結果為金錢找補,為屬妥適(嗣後因被告蔡清龍等三人所提出之丁案分割方案,乃在原告所提修正丙案基礎上為部分修正,原告乃同意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丁案,並捨棄其主張之修正丙案)。
四、並聲明:
㈠、被告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等人應就被繼承人呂文學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等人應就被繼承人呂振通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㈢、被告呂金豊、呂金材、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等人應就被繼承人呂文龍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㈣、被告蔣明通、蔣山口、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蔣綉麗、蔣票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蔣圳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㈤、被告蔡敏生、李麗琴、李正雄、楊蔡鶴、蔡文里、蔡文生、蔡阿城、王堯南、王珮瑩、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周素珍、蔡曉葉、呂泰宏、呂卿鳳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蔡仁所遺留如附表一之9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㈥、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應就被繼承人蔡諒所遺留如附表一之9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及遺產管理登記。
㈦、被告呂張月娥、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玉等人應就被繼承人呂文達所遺留坐落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㈧、被告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蔡洽森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㈨、被告蔡麗華、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等人應就被繼承人蔡科榮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㈩、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系爭11筆土地,請准予合併分割。
貳、被告方面答辯:
一、被告蔡清龍、蔡清忠、蔡清水等三人:
㈠、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對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不公平,茲分述如下:⒈原告之分割方案甲案將被告蔡清龍等三人分配在如附圖所示V 部分共同取得,該V部分面積為1210.60平方公尺(約366.2 坪),經核對該V部分係位於系爭376地號旱地地目之土地上,屬於農地,將來利用上依法會受到較嚴格之限制。
⒉系爭376地號旱地地目土地面積為53890.52平方公尺,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之持分均各為43200分之482,亦即三人持分合計為43200分之1446,則三人持分面積共計1803.83平方公尺(約545.65坪),而原告僅將上開V部分1210.60平方公尺分配予被告蔡清龍等3人,已嫌不足(縱再加計三人應分擔道路部分面積,亦屬不足)。
⒊再查本件屬於建地地目之系爭372地號等10筆土地,其總面積共計15355.4平方公尺,按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之持分均各為3600分之60,即三人持分合計為3600分之180,則被告三人持分面積共計767.77平方公尺(約232.25坪),原告竟然無視被告蔡清龍等三人在系爭372地號等10筆建地地目土地之共有持分權利,完全未將建地地目土地分配予被告蔡清龍等3人,其分割方案顯屬不當。
⒋綜上所述,總計被告蔡清龍等三人在系爭11筆共有土地(即含建地、旱地地目)之持分總面積共為2571.6平方公尺(約777.91坪),然而原告分割方案僅將屬於價值較低旱地地目之附圖所示V部分1210.60平方公尺分配予被告蔡清龍等3人,而未分配任何建地地目之土地予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不符公平原則。
㈡、被告蔡清龍等三人僅就本身之需求,在改變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最少範圍內更改之。
主張應在原告之修正丙案X部分分割出V1部分計445.21平方公尺、另在F與F甲部分分割出V2部分758.65平方公尺,分配予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亦即詳如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05年5月20日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丁案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下稱丁案),並按照丁案附圖附表一所示分割位置編號、面積及受分配人明細表所示,由兩造分配取得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
再依本院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為如丁案附圖附表二之鑑價結果為金錢找補。
二、被告蔡王素秋、蔡敏枝、蔡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等六人(下稱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
㈠、原告及被告蔡清龍等三人所主張之修正丙案、丁案二方案均非妥適,並非本件最佳之分割方法,茲說明如下:⒈依原告修正丙案,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分割前後增減差額高達21,681,620元(18,836,610+569,002+569,002+569,002+569,002+569,002=21,681,620),而依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之丁案,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分割前後增減差額仍然高達13,705,676元(11,907,246+359,686+359,686+359,686+359,686+359, 686=13,705,676),導致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須以上開價額找補其他共有人,此高額補償金對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誠屬難以負擔。
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僅要求取得按應有部分計算之面積分配土地,原告、被告蔡清龍等人所主張二方案未能審酌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配,徒增共有人互相求償之困擾,對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實屬不公,並非妥適。
⒉被告蔡明青於系爭十一筆土地所持有之應有部分面積為10321.58平方公尺,扣除分擔道路後尚應分得9635.23平方公尺,而於原告、被告蔡清龍等人所主張二方案之中,被告蔡明青僅分配到8623.23平方公尺,不足1012平方公尺,因而分別應受找補9,677,053元(原告修正丙案)、9,615,708 元(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丁案),均顯未能按被告蔡明青之應有部分分配,未考量將來請求高額補償金之困難,對被告蔡明青實屬不公,並非妥適。
⒊又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丁案,其中分配予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之V1部分所在位置原係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自被繼承人蔡明昭生前以來至今長久使用之土地,且因切割V1部分之故,導致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分得之X部分形成崎嶇,造成X部分之土地價值顯著降低,未考量整體土地經濟價值提升,並非妥適。
㈡、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提出分割方案【詳如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所提分割方案圖】如下:⒈編號A1部分:面積1124平方公尺,分配予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共有。
此部分相較原告修正丙案附圖編號A1部分面積2565.12平方公尺,減少1441.12平方公尺,如按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件1-1,編號A1部分每平方公尺單價9410.78元計算,可減少13,562,063元之找補金額。
⒉編號T1部分:面積992平方公尺,分配予被告蔡明青所有。
此部分按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件1-1,編號A1部分每平方公尺單價9410.78元計算,相當價值9,335,494元之土地增配予被告蔡明青,得將被告蔡明青應受找補之9,615,708元,大幅減至28萬餘元。
⒊編號V1部分:面積449.12平方公尺,分配予被告蔡清龍、蔡清水、蔡清忠三人共有。
此部分相較修正丙案附圖編號V1部分面積445.21平方公尺,僅有增加3.91平方公尺,依本方案編號V、V1、V2部分面積合計尚未逾越被告蔡清龍、蔡清水、蔡清忠三人之持分。
⒋上開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所提分割方案之優點,大幅減少共有人間相互找補之金額,減輕原應提出找補之共有人之負擔,且使系爭土地更趨於原物分配,應屬公平妥適。
三、被告呂永昭、蔡明青、蔣火祥、羅文財、蔡文里、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周素珍:同意分割,對於分割方法沒有意見等語。
四、被告黃義雄:原告原所提甲分割方案編號8之土地為被告黃義雄所占有使用已逾30年時間,本件原協議時係由被告黃義雄取得如甲分割方案編號8之土地,惟原告之甲分割方案卻主張將編號10分配與被告黃義雄,是原告主張甲方割方案所示之原物分配顯有不當。
另依目前兩造所提分割方案,被告黃義雄分割後取得編號B、Y、E三筆土地,為12人共有,是該結果,對於被告黃義雄並無實質效益,分割前後皆為共有,且依分割結果,尚須給付一百餘萬補償金,為本人所無力負擔,是被告黃義雄主張僅保留B、E地持分,願放棄Y地之持分,以減少補償金等語。
五、被告蔡洽旋:原告原所提甲分割方案將被告蔡洽旋現所居住位置(編號3之一部分)分配予其他共有人,而將被告蔡洽旋分配於編號6之空地,導致被告蔡洽旋須搬遷拆屋之重大損害,是被告蔡洽旋主張應分配現所居住位置(編號3之一部分)為其單獨所有較為妥適。
另因原告已修正分割方案,故對原告修正丙案及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丁案,沒有特別意見,只要按原應有部分分配即可。
六、被告蔡武治:原告原所提甲分割方案主張將附圖編號30分配予被告蔡武治實屬妥當,然甲方割方案編號30內之B3建物為被告蔡科達所有,故主張將附圖編號30再分割為被告蔡武治與被告蔡科達單獨所有。
因嗣後原告業已修正其分割方案,故希望維持原告修正丙案分割。
七、被告林明煌:被告蔡洽旋之建物均位在如原告方案附圖編號3 之內,且被告蔡洽旋曾於53年間向訴外人呂文旦買受土地,自應繼受訴外人呂文旦於呂氏家族之使用範圍內分配,亦即應將被告蔡洽旋分配於如附圖編號3之呂氏家族內,而非將被告蔡洽旋之土地分配於被告林明煌原始使用土地內,方符原告所稱係依共有人原始使用位置及將部份持分較小之共有人以同姓家族維持共有之方式分配之原則。
因嗣後原告已修正其分割方案,故對原告所提修正丙案沒有意見。
八、被告蔡明吉、蔡明樹、蔡瀗霆、蔡幸璇(下稱被告蔡明吉等四人):被告蔡明吉等人之被繼承人蔡洽森生前曾指定訴外人「蔡科榮、蔡麗華、楊明原」等人為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並使見證人楊明原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蔡洽森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蔡洽森同行簽名(見本院卷四第103-104頁)。
遺囑人蔡洽森業於103年6月1日死亡,上開代筆遺囑自斯時起即已發生效力。
又依據該代筆遺囑第三點:「座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持分面積9602.99平方公尺,由蔡明吉繼承2900平方公尺,蔡明樹繼承3800平方公尺,蔡幸璇繼承2000平方公尺,其餘部分由蔡瀗霆繼承。」
是系爭376地號土地,關於蔡洽森之應有部分,自應由被告蔡明吉等人,依據上開比例辦理繼承登記。
惟對照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關於如附圖編號L1所示土地部分(即同段376號土地坐落位置),並未明確標示係分配予被告蔡明吉等四人,此部分顯與前揭代筆遺囑之內容不符,自應予以修正。
又被告蔡明吉、蔡瀗霆、蔡幸璇不同意合併分割。
希望農地與建地分開分割。
九、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蔡諒之繼承人蔡黃兩之遺產管理人則以:不同意合併分割,若照原告之分割方案會產生另一層的占用關係,希望單獨分割。
十、被告郭冠纓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陳述略以: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中如附圖編號G所示土地由被告郭冠纓取得。
十一、被告呂金興、呂獻仁、呂黃齊、呂秀津、呂清貴、呂清義、呂清發、呂金村、呂金華、呂清忠、呂國獅即呂金獅、呂順協、呂潭景即呂潭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陳述略以:被告等人就原告將被告等人分割後之土地位置分配於如附圖編號O所示土地並無異議,惟附圖所示O部分分歸被告呂順協、呂潭景等33人共有,被告等人則反對。
被告等人主張如附圖編號O所示土地應再細分如下:
㈠、如附圖編號O-1部分:分歸被告呂順協、呂潭景、呂金卿、呂國獅、呂清忠、呂金村、呂金華等7人共有,因上開7人為同一房,日後較易處理。
㈡、如附圖編號O-2部分:分歸被告呂献仁、呂金興共有,因上開2人為同一房,日後較易處理。
㈢、如附圖編號O-3部分:分歸被告呂文學之繼承人即被告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共有,因上開5人為同一房,日後較易處理。
㈣、如附圖編號O-4部分:分歸被告呂文龍之繼承人即被告呂金豊、呂金材、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共有,因上開6人為同一房,日後較易處理。
㈤、如附圖編號O-5部分:分歸被告呂文達之繼承人即被告呂張月娥、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玉共有,因上開5人為同一房,日後較易處理。
㈥、如附圖編號O-6部分:分歸被告呂振通之繼承人即被告王鳳、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共有,因上開6人為同一房,日後較易處理。
㈦、如附圖編號O-7部分:分歸被告呂永昭所有。
㈧、如附圖編號O-8部分:分歸被告呂太郎所有。
㈨、如附圖編號O部分則為道路,由上開被告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十二、被告黃仁傑、黃仁琮、黃奕霖、黃金順、黃明芳、黃亦源、黃長興、黃坤鑑(下稱被告黃仁傑等八人):
㈠、否認黃姓家族間有如被告黃義雄所稱甲分割方案編號8之部分(即如附圖編號B)由被告黃義雄取得之協議存在。
㈡、為兼顧黃姓家族之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及公平衡量,被告黃仁傑等人主張將如附圖所示編號B、E、Y部分土地,均分配由被告黃義雄、黃榮芳、黃贏演、黃贏賢、黃仁傑、黃奕霖、黃仁琮、黃金順、黃明芳、黃亦源、黃長興、黃坤鑑等12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十三、被告蔣山口:希望分割,並希望依被告蔣山口於105年10月12日審理期間提出之方案分割。
十四、被告黃榮芳:對於目前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
十五、被告許東初:希望能分到錢或土地。
十六、被告林木生:希望分割在現有建物使用位置等語。
十七、被告林金勝:希望分割在現有建物使用位置等語。
十八、被告蔡瑞娟:同意系爭土地合併分割,又蔡洽森之遺囑應該無效,已提起刑事告訴,目前尚在偵查中。
十九、被告蔡科松、蔡科正、蔡峻銘、蔡峻宏、蔡舒萍:不同意合併分割,主張農地與建地應該單獨分割;
且希望分配足額的應有部分。
目前兩造所提分割方案與彼等之應有部分差異過大,造成土地短少過多,且補償金也太少,彼等損失過大等語。
二十、被告呂太郎、蔣秋盛、林蔡瑞品、蔡敏宏、蔣敏洲:同意系爭土地合併分割。
二一、被告蔡科達:希望農地與建地分開分割。
二二、其餘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
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亦定有明文。
查系爭土地11筆為兩造共有,共有人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一所示。
且系爭土地,地目為建、旱(系爭37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編定為農業區(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有原告所提之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件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8頁以下、第304頁以下)。
又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復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均為兩造所是認,則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分割,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民法第824條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
又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92條、第193條、第224條及22 5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225-1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系爭土地11筆,地目為建、旱(系爭37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編定為農業區(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業據前述。
又本件系爭土地11筆為相鄰之數不動產,此參系爭土地11筆之地籍圖即明。
再系爭土地11筆之共有人雖非全部相同,然係大部分相同;
且本件原告主張合併分割,確已依上開規定,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此有原告提出之共有人同意系爭11筆土地合併分割之同意書在卷可稽(原證十九,見本院卷三第77-108頁),且經本院於歷次審理時訊明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之筆錄在卷可按(詳見歷次審理筆錄)。
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就系爭土地11筆合併分割,自屬適法。
至於本件雖有部分被告主張系爭土地11筆,其中系爭376地號土地之地目為旱與其餘10筆土地之地目為建,地目不同,故不可合併分割,應分別分割始為適法等語。
然除上開規定及說明外,依內政部93年3月3日台內地字第0930063090號函釋意旨:按「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第224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係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係編定之使用類別。」
分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225條之1所明定。
另查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係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使用管制之依據,地目於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已失其作用,是本部分別以91年6月27日台內地字第0910008559號函及同年9月2日台內地字第0910011381號函釋,非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編定明顯不符者,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
至於不同地目之土地申請合併後,縱然使用舊有地號,依本部92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0920006653號函釋不予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亦以空白方式處理。
由於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係依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辦理而非以地目實施管制,其情形與非都市土地類似,又依92年2月7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都市計畫之農業區及保護區已非屬「耕地」之範圍,不以地目為耕地之認定依據,且政府逐漸廢除以地目作為土地管制之手段,是以,都市計畫同一使用分區不同地目土地申請合併後,參照上開函釋,不再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故本部90年3月30日台內地字第9005378號函有關都市計畫同一使用分區不同地目土地申請合併後之地目銓定原則之規定已無必要,應停止適用。
本院並將部分被告之上開質疑,就本件合併分割方案函請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表示意見,而經該所製作修正丙案、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丁案之合併分割方案外;
且經該所以104年11月11日清第二字第1040010724號函覆本件「申請合併後,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本院卷五第242頁),是上開部分被告主張本件系爭土地11筆不得合併分割云云,尚有誤會,自無可採。
本院酌以上情,及多數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為求發揮土地之最大經濟效益,而認系爭土地11筆以合併分割為宜,是原告及被告蔡清龍等三人請求系爭土地11合併分割,應屬有據而可採納。
三、次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
惟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渠等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系爭土地:㈠、原共有人呂文學於起訴前之93年4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呂黃齊、呂清發、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
㈡、原共有人呂振通於起訴前之96年6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鳳、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
又王鳳於起訴後之104年9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王萬發、王霞、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
㈢、原共有人呂文龍於起訴前之79年1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呂金豊、呂金材、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呂寶玉。
㈣、原共有人蔣圳於起訴前之91年3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蔣明通、蔣山口、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蔣莉樺、蔣綉麗、蔣票。
㈤、原共有人蔡仁於起訴前之15年10月9日死亡(原告誤載為12年10月9日),其繼承人為蔡敏生、李麗琴、李正雄、楊蔡鶴、蔡文里、蔡文生、蔡阿城、王堯南、王珮瑩、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周素珍、蔡曉葉、呂泰宏、呂卿鳳。
㈥、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蔡諒於起訴前之9年2月11日死亡(原告誤載為9年10月9日),其繼承人僅有其母蔡黃兩,嗣蔡黃兩於48年2月27日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各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已先於蔡黃兩死亡(見本院卷一第288頁以下),故屬無人繼承之情形,經原告聲請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348號、101年司財管字第61號裁定後,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蔡諒之繼承人蔡黃兩之遺產管理人(見本院卷三第39-42頁)。
㈦、原共有人呂文達於起訴後之101年11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呂張月娥、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玉。
㈧、原共有人蔡洽森於起訴後之103年6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蔡瀗霆、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蔡美瑶、蔡美輝。
㈨、原共有人蔡科榮於起訴後之103年6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蔡麗華、蔡峻銘、、蔡舒萍、蔡峻宏等情。
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相關戶籍登記謄本、戶籍影本等在卷可稽。
又上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有系爭土地11筆之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報告內附土地登記謄本)。
揆諸上開判例意旨,原告請求上開被告,就其等之被繼承人持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繼承及遺產管理登記,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至九項所示。
四、第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裁判要旨參照);
又按共有物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
經查:
㈠、系爭土地11筆目前土地上座落數十棟部分共有人興建之建物(均未辦理保存登記),主要為供作住宅使用,部分土地種植農作物,部分土地為空地、道路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兩造及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測量,有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一第308頁以下)、清水地政事務所102年3月27日所繪製之現況圖(本院卷三第5頁)及本院囑託之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提鑑價報告(含地圖、航照圖等)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當堪信屬實。
㈡、基上事實,系爭土地11筆為農業區(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合併後面積達69245.92平方公尺,目前確有部分被告在系爭土地上有數十棟建物,並實際居住使用多年;
且部分共有人依應有部分之面積原物分配土地,本得建築使用;
再依下所述,原物分配尚非顯有困難,是本件應以原物合併分割為宜。
㈢、本件原告原以本件系爭筆土地11筆相連,土地地形尚屬方整,且地勢平坦,土地上坐落有各共有人所有皆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舊式磚造、木造或鐵皮建築)、樓房(較新建築)、棚架等,為顧及目前共有人居住及使用狀況,及若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畸零面積狹小,顯難單獨或合併供合法建築使用者,爰將部分持分較小之共有人,以同姓家族維持共有之方式為分配,故主張以按共有人所有地上建物占用之土地畫設分割方案,歷經數年多次修正後,主張詳如修正丙案之分割方案,並按照修正丙案附圖附表一所示分割位置編號、面積及受分配人明細表所示,由兩造分配取得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
再依本院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為如修正丙案附表二之鑑價結果為金錢找補。
惟因嗣後,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依其本身之需求,在原告主張之修正丙案最少範圍內更改,而提出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之丁案分割方案,該丁案,亦獲原告同意,原告並捨棄其原來主張之修正丙案(見本院卷六第284頁反面)。
是本院酌以上情,並考量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丁案,僅在原告原主張之修正丙案基礎上為部分修正,顯已考量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之現況,兼顧維護既有使用狀況之安定性,且免拆除建物之窘境,且其並就分配土地價值差異,依本院囑託之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報告加以找補,應係目前相對完整且最符合多數共有人利益之分割方案。
又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主張之丁案,確已獲得原告及相對多數共有人之同意(見本院卷六第284頁反面及歷次審理筆錄),是斟酌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現狀、分割後之土地整體形狀、經濟效益等情狀,兼顧兩造之最佳利益及公平原則,因認系爭土地應採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主張之丁案,即依如附圖丁案所示之方法分割為適當(含丁案附圖附表一、丁案附圖附表二),爰判決如主文第十項所示。
㈣、其餘部分共有人主張之分割方案,尚難採認:⒈部分共有人主張系爭土地11筆,不得合併分割,應採各筆獨立分割等語。
然本件確得合併分割,且綜合上開說明,應採合併分割始符大多數共有人之利益及社會發展,已見前述。
是部分共有人主張各筆獨立分割之方案,尚無可採。
⒉原告原主張之修正丙案,因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丁案,業已採擷原告主張之修正丙案優點,而部分修正為該丁案,且經原告捨棄其原主張之修正丙案,亦即同意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丁案,已見前述。
是部分共有人主張仍希望維持修正丙案分割,惟其等主張,除不符上開說明外,亦未能獲得原告及多數共有人之同意,亦無可採。
⒊部分共有人雖提出其等之其他分割方案,惟其等分割方案,均僅慮及自身之利益,未能考量全體共有人之最大利益及社會發展;
且其並未能提出具體完整之分割方案,並依法繳納囑託地政事務所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製作分割方案圖及鑑價找補之鑑價報告等相關費用,是其等分割方案既不完整且不符所需,亦無可採。
⒋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雖以前詞主張原告、被告蔡清龍等三人所主張修正丙案、丁案二方案均非妥適,並非本件最佳之分割方法;
並因而主張其等之分割方案(詳見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105年10月3日民事答辯狀,本院卷七第44頁以下)等語。
惟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 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
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早於101年3月9日繫屬本院,因共有人數眾多,土地面積廣大,於審理期間,本院已多次函知並曉諭被告如有不同之分割方案,應儘速提出,逾期本院得不予審酌,以免延宕訴訟程序之進行(詳見本院歷次通知)。
然迄至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於105年10月3日提出民事答辯狀為止,期間已將近五年,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均未提出具體之分割方案;
且於原告及被告蔡清龍等三人所提修正丙案、丁案,經本院囑託地政事務所製作分割方案圖,再經本院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對上開二案為鑑價找補報告後,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均未適時對應提出具體分割方案,是其遲至105年10月3日始提出其等分割方案,就訴訟程序而言,顯已嚴重延滯訴訟程序之進行,有礙多數共有人之程序利益。
再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主張之上開方案,明顯涉及被告蔡清龍等三人及被告蔡明青之分割意願,除被告蔡清龍等三人已明白表示反對外,該方案又無從獲得被告蔡明青及大多數共有人之同意。
是綜合上開說明,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之戊案分割方案,尚難遽採。
㈤、又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為民法第824條第3項所明定。
故以原物為分配時,各共有人是否應為補償或受補償,均應以其所受分配者,是否已逾或少於其應有部分為斷,且補償金額之多寡,亦應以應有部分為計算之標準。
又「共有物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65號、90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系爭土地11筆經合併分割,兩造分別取得之土地,臨路情況及位置各有不同,其價值自有差異,且分配取得之面積與原應有部分面積並非全然等同,自應互為找補。
本院將原告原主張之修正丙案及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主張如丁案,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各共有人分得土地位置,以目前市價情形,其各自價值及各應找補金額多少?而經該所分別以105年7月6日華估字第82821號、105年7月25日華估字第00000-A號、105年9月22日華估字第00000-0號函覆並檢送鑑定報告、補充報告在卷(見本院卷六第86頁、第101頁以下、卷七第24頁以下)。
本院酌以上開鑑定報告乃該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土地改良物估價規則、地價調查估計規則,運用市場比較法等方法,派員實地調查鄰近地價,並根據當地里鄰環境、交通情況、公共設施、使用現況、經濟發展及房地產交易現況等因素,而推定系爭土地各區位之價值作成鑑定報告(詳見估價報告書),並說明兩造分割後所取得土地價值及互為找補金額如修正丙案附圖附表二、丁案附圖附表二所示,核屬客觀可採。
至原告所主張多數共有人協議同意以每坪15,000元為基礎計算找補金額之方案,因未獲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且有被告呂金興等15人明示反對(見本院卷六第7頁以下);
並與上開鑑價結果未符,自難採認。
因本件應採如丁案附圖之分割方案分割,已見前述。
爰審酌上開鑑定意見,認如丁案附圖附表二:分割方案乙案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被告方案)所示之被告被告蔡王素秋等人等人應分別補償應受補欄所示之原告蔡明井、被告許東初等人如丁案附圖附表二所示金額,爰判決如主文第十一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合兩造之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被告就分割方法之爭執,乃為伸張或防衛其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認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方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十二項所示。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自勿庸一一審酌論列。
至被告蔡王素秋等六人等部分共有人,雖表示希望再依其方案囑託地政事務所製作分割方案圖及囑託鑑價單位鑑價等語,惟其等延滯程序遲為主張;
且主張之方案既為本院所不採,自無依其聲請再為囑託製作分割方案及鑑價之必要,以免徒增勞費,併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堯讚
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二)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表一:共有人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公同共有者,訴訟費用連帶負擔),共十一筆土地(附表一之1至11)附表一之1:
┌──────────────────────────────┐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 │潭標 │ │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黃齊、呂清發│
│ │(已歿) │ │、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
│ │ │ │共有 │
├──┼─────┼──────┼──────────────┤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王萬發、王霞、│
│ │(已歿) │ │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
│ │ │ │有 │
├──┼─────┼──────┼──────────────┤
│ 4 │呂文達 │4/3600 │被告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呂張月娥、│
│ │亡) │ │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
│ │ │ │玉公同共有 │
├──┼─────┼──────┼──────────────┤
│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金豊、呂金材│
│ │(已歿) │ │、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
│ │ │ │呂寶玉公同共有 │
├──┼─────┼──────┼──────────────┤
│ 6 │蔡洽旋 │12/3600 │ │
├──┼─────┼──────┼──────────────┤
│ 7 │許東初 │1094/43200 │ │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蔣明通、蔣山口│
│ │(已歿) │ │、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
│ │ │ │蔣莉樺、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被告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為蔡瀗霆、│
│ │亡) │ │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
│ │ │ │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
│ │ │ │、蔡美瑶、蔡美輝公同共有 │
├──┼─────┼──────┼──────────────┤
│10 │黃榮芳 │17/3600 │ │
├──┼─────┼──────┼──────────────┤
│11 │黃義雄 │34/3600 │ │
├──┼─────┼──────┼──────────────┤
│12 │呂永昭 │12/3600 │ │
├──┼─────┼──────┼──────────────┤
│13 │蔡明井 │3/40 │ │
├──┼─────┼──────┼──────────────┤
│14 │林明煌 │1094/43200 │ │
├──┼─────┼──────┼──────────────┤
│15 │蔣文發 │30/3600 │ │
├──┼─────┼──────┼──────────────┤
│16 │蔣文進 │30/3600 │ │
├──┼─────┼──────┼──────────────┤
│17 │黃仁傑 │12/3600 │ │
├──┼─────┼──────┼──────────────┤
│18 │黃仁琮 │11/3600 │ │
├──┼─────┼──────┼──────────────┤
│19 │呂太郎 │52/3600 │ │
├──┼─────┼──────┼──────────────┤
│20 │蔡科榮 │391/7200 │被告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蔡麗華、蔡峻銘、│
│ │亡) │ │、蔡舒萍、蔡峻宏公同共有 │
├──┼─────┼──────┼──────────────┤
│21 │蔡科正 │391/7200 │ │
├──┼─────┼──────┼──────────────┤
│22 │蔡科松 │391/7200 │ │
├──┼─────┼──────┼──────────────┤
│23 │蔣山為 │1/30 │ │
├──┼─────┼──────┼──────────────┤
│24 │林振南 │105/7200 │ │
├──┼─────┼──────┼──────────────┤
│25 │林振順 │105/7200 │ │
├──┼─────┼──────┼──────────────┤
│26 │蔣火祥 │60/3600 │ │
├──┼─────┼──────┼──────────────┤
│27 │呂金卿 │1/1200 │ │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 │金獅 │ │ │
├──┼─────┼──────┼──────────────┤
│29 │蔡明富 │20/3600 │ │
├──┼─────┼──────┼──────────────┤
│30 │蔡明鋒 │20/3600 │ │
├──┼─────┼──────┼──────────────┤
│31 │蔡明庭 │20/3600 │ │
├──┼─────┼──────┼──────────────┤
│32 │呂金村 │2/3600 │ │
├──┼─────┼──────┼──────────────┤
│33 │呂金華 │2/3600 │ │
├──┼─────┼──────┼──────────────┤
│34 │黃金順 │34/18000 │ │
├──┼─────┼──────┼──────────────┤
│35 │黃明芳 │34/18000 │ │
├──┼─────┼──────┼──────────────┤
│36 │黃亦源 │34/18000 │ │
├──┼─────┼──────┼──────────────┤
│37 │黃長興 │34/18000 │ │
├──┼─────┼──────┼──────────────┤
│38 │黃坤鑑 │34/18000 │ │
├──┼─────┼──────┼──────────────┤
│39 │黃贏演 │17/7200 │ │
├──┼─────┼──────┼──────────────┤
│40 │黃贏賢 │17/7200 │ │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
├──┼─────┼──────┼──────────────┤
│42 │羅文財 │106/10800 │ │
├──┼─────┼──────┼──────────────┤
│43 │呂金興 │2/3600 │ │
├──┼─────┼──────┼──────────────┤
│44 │呂清忠 │2/3600 │ │
├──┼─────┼──────┼──────────────┤
│45 │蔡清水 │60/3600 │ │
├──┼─────┼──────┼──────────────┤
│46 │蔡清忠 │60/3600 │ │
├──┼─────┼──────┼──────────────┤
│47 │蔡清龍 │60/3600 │ │
├──┼─────┼──────┼──────────────┤
│48 │郭冠纓 │106/10800 │被告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
│ │ │ │賣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
│ │ │ │記予郭冠纓 │
├──┼─────┼──────┼──────────────┤
│49 │呂献仁 │2/3600 │被告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献仁 │
├──┼─────┼──────┼──────────────┤
│50 │黃奕霖 │11/3600 │被告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黃奕霖 │
├──┼─────┼──────┼──────────────┤
│51 │呂順協 │6/3600 │被告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順協 │
├──┼─────┼──────┼──────────────┤
│52 │蔣敏村 │60/3600 │被告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3 │蔣雪梅 │ │轉登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
├──┼─────┤ │敏洲、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 │
│55 │蔣鴻良 │ │ │
├──┼─────┤ │ │
│56 │蔣賴阿景 │ │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被告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8 │蔡敏枝 │3/240 │轉登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
├──┼─────┼──────┤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 │
│60 │蔡敏章 │3/240 │ │
├──┼─────┼──────┤ │
│61 │蔡敏宏 │3/240 │ │
├──┼─────┼──────┤ │
│62 │蔡敏子 │3/240 │ │
└──┴─────┴──────┴──────────────┘
附表一之2:
┌──────────────────────────────┐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 │潭標 │ │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黃齊、呂清發│
│ │(已歿) │ │、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
│ │ │ │共有 │
├──┼─────┼──────┼──────────────┤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王萬發、王霞、│
│ │(已歿) │ │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
│ │ │ │有 │
├──┼─────┼──────┼──────────────┤
│ 4 │呂文達 │4/3600 │被告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呂張月娥、│
│ │亡) │ │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
│ │ │ │玉公同共有 │
├──┼─────┼──────┼──────────────┤
│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金豊、呂金材│
│ │(已歿) │ │、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
│ │ │ │呂寶玉公同共有 │
├──┼─────┼──────┼──────────────┤
│ 6 │蔡洽旋 │12/3600 │ │
├──┼─────┼──────┼──────────────┤
│ 7 │許東初 │1094/43200 │ │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蔣明通、蔣山口│
│ │(已歿) │ │、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
│ │ │ │蔣莉樺、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被告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為蔡瀗霆、│
│ │亡) │ │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
│ │ │ │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
│ │ │ │、蔡美瑶、蔡美輝公同共有 │
├──┼─────┼──────┼──────────────┤
│10 │黃榮芳 │17/3600 │ │
├──┼─────┼──────┼──────────────┤
│11 │黃義雄 │34/3600 │ │
├──┼─────┼──────┼──────────────┤
│12 │呂永昭 │12/3600 │ │
├──┼─────┼──────┼──────────────┤
│13 │蔡明井 │3/40 │ │
├──┼─────┼──────┼──────────────┤
│14 │林明煌 │1094/43200 │ │
├──┼─────┼──────┼──────────────┤
│15 │蔣文發 │30/3600 │ │
├──┼─────┼──────┼──────────────┤
│16 │蔣文進 │30/3600 │ │
├──┼─────┼──────┼──────────────┤
│17 │黃仁傑 │12/3600 │ │
├──┼─────┼──────┼──────────────┤
│18 │黃仁琮 │11/3600 │ │
├──┼─────┼──────┼──────────────┤
│19 │呂太郎 │52/3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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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蔡科榮 │391/7200 │被告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 嗣由其繼承人蔡麗華、蔡峻銘 │
│ │亡) │ │ 、蔡舒萍、蔡峻宏公同共有 │
├──┼─────┼──────┼──────────────┤
│21 │蔡科正 │391/7200 │ │
├──┼─────┼──────┼──────────────┤
│22 │蔡科松 │391/7200 │ │
├──┼─────┼──────┼──────────────┤
│23 │蔣山為 │1/30 │ │
├──┼─────┼──────┼──────────────┤
│24 │林振南 │105/7200 │ │
├──┼─────┼──────┼──────────────┤
│25 │林振順 │105/7200 │ │
├──┼─────┼──────┼──────────────┤
│26 │蔣火祥 │60/3600 │ │
├──┼─────┼──────┼──────────────┤
│27 │呂金卿 │1/1200 │ │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 │金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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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蔡明富 │20/3600 │ │
├──┼─────┼──────┼──────────────┤
│30 │蔡明鋒 │20/3600 │ │
├──┼─────┼──────┼──────────────┤
│31 │蔡明庭 │20/3600 │ │
├──┼─────┼──────┼──────────────┤
│32 │呂金村 │2/3600 │ │
├──┼─────┼──────┼──────────────┤
│33 │呂金華 │2/3600 │ │
├──┼─────┼──────┼──────────────┤
│34 │黃金順 │34/18000 │ │
├──┼─────┼──────┼──────────────┤
│35 │黃明芳 │34/18000 │ │
├──┼─────┼──────┼──────────────┤
│36 │黃亦源 │34/18000 │ │
├──┼─────┼──────┼──────────────┤
│37 │黃長興 │34/18000 │ │
├──┼─────┼──────┼──────────────┤
│38 │黃坤鑑 │34/18000 │ │
├──┼─────┼──────┼──────────────┤
│39 │黃贏演 │17/7200 │ │
├──┼─────┼──────┼──────────────┤
│40 │黃贏賢 │17/7200 │ │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
├──┼─────┼──────┼──────────────┤
│42 │羅文財 │106/10800 │ │
├──┼─────┼──────┼──────────────┤
│43 │呂金興 │2/3600 │ │
├──┼─────┼──────┼──────────────┤
│44 │呂清忠 │2/3600 │ │
├──┼─────┼──────┼──────────────┤
│45 │蔡清水 │60/3600 │ │
├──┼─────┼──────┼──────────────┤
│46 │蔡清忠 │60/3600 │ │
├──┼─────┼──────┼──────────────┤
│47 │蔡清龍 │60/3600 │ │
├──┼─────┼──────┼──────────────┤
│48 │郭冠纓 │106/10800 │被告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
│ │ │ │賣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
│ │ │ │記予郭冠纓 │
├──┼─────┼──────┼──────────────┤
│49 │呂献仁 │2/3600 │被告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献仁 │
├──┼─────┼──────┼──────────────┤
│50 │黃奕霖 │11/3600 │被告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黃奕霖 │
├──┼─────┼──────┼──────────────┤
│51 │呂順協 │6/3600 │被告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順協 │
├──┼─────┼──────┼──────────────┤
│52 │蔣敏村 │60/3600 │被告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3 │蔣雪梅 │ │轉登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
├──┼─────┤ │敏洲、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 │
│55 │蔣鴻良 │ │ │
├──┼─────┤ │ │
│56 │蔣賴阿景 │ │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被告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8 │蔡敏枝 │3/240 │轉登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
├──┼─────┼──────┤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 │
│60 │蔡敏章 │3/240 │ │
├──┼─────┼──────┤ │
│61 │蔡敏宏 │3/240 │ │
├──┼─────┼──────┤ │
│62 │蔡敏子 │3/240 │ │
└──┴─────┴──────┴──────────────┘
附表一之3:
┌──────────────────────────────┐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 │潭標 │ │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黃齊、呂清發│
│ │(已歿) │ │、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
│ │ │ │共有 │
├──┼─────┼──────┼──────────────┤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王萬發、王霞、│
│ │(已歿) │ │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
│ │ │ │有 │
├──┼─────┼──────┼──────────────┤
│ 4 │呂文達 │4/3600 │被告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呂張月娥、│
│ │亡) │ │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
│ │ │ │玉公同共有 │
├──┼─────┼──────┼──────────────┤
│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金豊、呂金材│
│ │(已歿) │ │、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
│ │ │ │呂寶玉公同共有 │
├──┼─────┼──────┼──────────────┤
│ 6 │蔡洽旋 │12/3600 │ │
├──┼─────┼──────┼──────────────┤
│ 7 │許東初 │74/7200 │ │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蔣明通、蔣山口│
│ │(已歿) │ │、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
│ │ │ │蔣莉樺、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被告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為蔡瀗霆、│
│ │亡) │ │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
│ │ │ │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
│ │ │ │、蔡美瑶、蔡美輝公同共有 │
├──┼─────┼──────┼──────────────┤
│10 │黃榮芳 │21/3600 │ │
├──┼─────┼──────┼──────────────┤
│11 │黃義雄 │84/3600 │ │
├──┼─────┼──────┼──────────────┤
│12 │呂永昭 │12/3600 │ │
├──┼─────┼──────┼──────────────┤
│13 │蔡明井 │3/40 │ │
├──┼─────┼──────┼──────────────┤
│14 │林明煌 │74/7200 │ │
├──┼─────┼──────┼──────────────┤
│15 │蔣文發 │30/3600 │ │
├──┼─────┼──────┼──────────────┤
│16 │蔣文進 │30/3600 │ │
├──┼─────┼──────┼──────────────┤
│17 │黃仁傑 │14/3600 │ │
├──┼─────┼──────┼──────────────┤
│18 │黃仁琮 │14/3600 │ │
├──┼─────┼──────┼──────────────┤
│19 │呂太郎 │52/3600 │ │
├──┼─────┼──────┼──────────────┤
│20 │蔡科榮 │391/7200 │被告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蔡麗華、蔡峻銘、│
│ │亡) │ │蔡舒萍、蔡峻宏公同共有 │
├──┼─────┼──────┼──────────────┤
│21 │蔡科正 │391/7200 │ │
├──┼─────┼──────┼──────────────┤
│22 │蔡科松 │391/7200 │ │
├──┼─────┼──────┼──────────────┤
│23 │蔣山為 │1/30 │ │
├──┼─────┼──────┼──────────────┤
│24 │林振南 │105/7200 │ │
├──┼─────┼──────┼──────────────┤
│25 │林振順 │105/7200 │ │
├──┼─────┼──────┼──────────────┤
│26 │蔣火祥 │60/3600 │ │
├──┼─────┼──────┼──────────────┤
│27 │呂金卿 │1/1200 │ │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 │金獅 │ │ │
├──┼─────┼──────┼──────────────┤
│29 │蔡明富 │20/3600 │ │
├──┼─────┼──────┼──────────────┤
│30 │蔡明鋒 │20/3600 │ │
├──┼─────┼──────┼──────────────┤
│31 │蔡明庭 │20/3600 │ │
├──┼─────┼──────┼──────────────┤
│32 │呂金村 │2/3600 │ │
├──┼─────┼──────┼──────────────┤
│33 │呂金華 │2/3600 │ │
├──┼─────┼──────┼──────────────┤
│34 │黃金順 │42/18000 │ │
├──┼─────┼──────┼──────────────┤
│35 │黃明芳 │42/18000 │ │
├──┼─────┼──────┼──────────────┤
│36 │黃亦源 │42/18000 │ │
├──┼─────┼──────┼──────────────┤
│37 │黃長興 │42/18000 │ │
├──┼─────┼──────┼──────────────┤
│38 │黃坤鑑 │42/18000 │ │
├──┼─────┼──────┼──────────────┤
│39 │黃贏演 │21/7200 │ │
├──┼─────┼──────┼──────────────┤
│40 │黃贏賢 │21/7200 │ │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
├──┼─────┼──────┼──────────────┤
│42 │羅文財 │105/7200 │ │
├──┼─────┼──────┼──────────────┤
│43 │呂金興 │2/3600 │ │
├──┼─────┼──────┼──────────────┤
│44 │呂清忠 │2/3600 │ │
├──┼─────┼──────┼──────────────┤
│45 │蔡清水 │60/3600 │ │
├──┼─────┼──────┼──────────────┤
│46 │蔡清忠 │60/3600 │ │
├──┼─────┼──────┼──────────────┤
│47 │蔡清龍 │60/3600 │ │
├──┼─────┼──────┼──────────────┤
│48 │郭冠纓 │105/7200 │被告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
│ │ │ │賣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
│ │ │ │記予郭冠纓 │
├──┼─────┼──────┼──────────────┤
│49 │呂献仁 │2/3600 │被告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献仁 │
├──┼─────┼──────┼──────────────┤
│50 │黃奕霖 │14/3600 │被告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黃奕霖 │
├──┼─────┼──────┼──────────────┤
│51 │呂順協 │6/3600 │被告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順協 │
├──┼─────┼──────┼──────────────┤
│52 │蔣敏村 │60/3600 │被告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3 │蔣雪梅 │ │轉登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
├──┼─────┤ │敏洲、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 │
│55 │蔣鴻良 │ │ │
├──┼─────┤ │ │
│56 │蔣賴阿景 │ │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被告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8 │蔡敏枝 │3/240 │轉登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
├──┼─────┼──────┤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 │
│60 │蔡敏章 │3/240 │ │
├──┼─────┼──────┤ │
│61 │蔡敏宏 │3/240 │ │
├──┼─────┼──────┤ │
│62 │蔡敏子 │3/240 │ │
└──┴─────┴──────┴──────────────┘
附表一之4:
┌──────────────────────────────┐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 │潭標 │ │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黃齊、呂清發│
│ │(已歿) │ │、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
│ │ │ │共有 │
├──┼─────┼──────┼──────────────┤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王萬發、王霞、│
│ │(已歿) │ │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
│ │ │ │有 │
├──┼─────┼──────┼──────────────┤
│ 4 │呂文達 │4/3600 │被告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呂張月娥、│
│ │亡) │ │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
│ │ │ │玉公同共有 │
├──┼─────┼──────┼──────────────┤
│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金豊、呂金材│
│ │(已歿) │ │、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
│ │ │ │呂寶玉公同共有 │
├──┼─────┼──────┼──────────────┤
│ 6 │蔡洽旋 │12/3600 │ │
├──┼─────┼──────┼──────────────┤
│ 7 │許東初 │1094/43200 │ │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蔣明通、蔣山口│
│ │(已歿) │ │、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
│ │ │ │蔣莉樺、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被告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為蔡瀗霆、│
│ │亡) │ │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
│ │ │ │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
│ │ │ │、蔡美瑶、蔡美輝公同共有 │
├──┼─────┼──────┼──────────────┤
│10 │黃榮芳 │17/3600 │ │
├──┼─────┼──────┼──────────────┤
│11 │黃義雄 │34/3600 │ │
├──┼─────┼──────┼──────────────┤
│12 │呂永昭 │12/3600 │ │
├──┼─────┼──────┼──────────────┤
│13 │蔡明井 │3/40 │ │
├──┼─────┼──────┼──────────────┤
│14 │林明煌 │1094/43200 │ │
├──┼─────┼──────┼──────────────┤
│15 │蔣文發 │30/3600 │ │
├──┼─────┼──────┼──────────────┤
│16 │蔣文進 │30/3600 │ │
├──┼─────┼──────┼──────────────┤
│17 │黃仁傑 │12/3600 │ │
├──┼─────┼──────┼──────────────┤
│18 │黃仁琮 │11/3600 │ │
├──┼─────┼──────┼──────────────┤
│19 │呂太郎 │52/3600 │ │
├──┼─────┼──────┼──────────────┤
│20 │蔡科榮 │391/7200 │被告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蔡麗華、蔡峻銘、│
│ │亡) │ │、蔡舒萍、蔡峻宏公同共有 │
├──┼─────┼──────┼──────────────┤
│21 │蔡科正 │391/7200 │ │
├──┼─────┼──────┼──────────────┤
│22 │蔡科松 │391/7200 │ │
├──┼─────┼──────┼──────────────┤
│23 │蔣山為 │1/30 │ │
├──┼─────┼──────┼──────────────┤
│24 │林振南 │105/7200 │ │
├──┼─────┼──────┼──────────────┤
│25 │林振順 │105/7200 │ │
├──┼─────┼──────┼──────────────┤
│26 │蔣火祥 │60/3600 │ │
├──┼─────┼──────┼──────────────┤
│27 │呂金卿 │1/1200 │ │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 │金獅 │ │ │
├──┼─────┼──────┼──────────────┤
│29 │蔡明富 │20/3600 │ │
├──┼─────┼──────┼──────────────┤
│30 │蔡明鋒 │20/3600 │ │
├──┼─────┼──────┼──────────────┤
│31 │蔡明庭 │20/3600 │ │
├──┼─────┼──────┼──────────────┤
│32 │呂金村 │2/3600 │ │
├──┼─────┼──────┼──────────────┤
│33 │呂金華 │2/3600 │ │
├──┼─────┼──────┼──────────────┤
│34 │黃金順 │34/18000 │ │
├──┼─────┼──────┼──────────────┤
│35 │黃明芳 │34/18000 │ │
├──┼─────┼──────┼──────────────┤
│36 │黃亦源 │34/18000 │ │
├──┼─────┼──────┼──────────────┤
│37 │黃長興 │34/18000 │ │
├──┼─────┼──────┼──────────────┤
│38 │黃坤鑑 │34/18000 │ │
├──┼─────┼──────┼──────────────┤
│39 │黃贏演 │17/7200 │ │
├──┼─────┼──────┼──────────────┤
│40 │黃贏賢 │17/7200 │ │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
├──┼─────┼──────┼──────────────┤
│42 │羅文財 │106/10800 │ │
├──┼─────┼──────┼──────────────┤
│43 │呂金興 │2/3600 │ │
├──┼─────┼──────┼──────────────┤
│44 │呂清忠 │2/3600 │ │
├──┼─────┼──────┼──────────────┤
│45 │蔡清水 │60/3600 │ │
├──┼─────┼──────┼──────────────┤
│46 │蔡清忠 │60/3600 │ │
├──┼─────┼──────┼──────────────┤
│47 │蔡清龍 │60/3600 │ │
├──┼─────┼──────┼──────────────┤
│48 │郭冠纓 │106/10800 │被告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
│ │ │ │賣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
│ │ │ │記予郭冠纓 │
├──┼─────┼──────┼──────────────┤
│49 │呂献仁 │2/3600 │被告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献仁 │
├──┼─────┼──────┼──────────────┤
│50 │黃奕霖 │11/3600 │被告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黃奕霖 │
├──┼─────┼──────┼──────────────┤
│51 │呂順協 │6/3600 │被告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順協 │
├──┼─────┼──────┼──────────────┤
│52 │蔣敏村 │60/3600 │被告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3 │蔣雪梅 │ │轉登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
├──┼─────┤ │敏洲、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 │
│55 │蔣鴻良 │ │ │
├──┼─────┤ │ │
│56 │蔣賴阿景 │ │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被告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8 │蔡敏枝 │3/240 │轉登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
├──┼─────┼──────┤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 │
│60 │蔡敏章 │3/240 │ │
├──┼─────┼──────┤ │
│61 │蔡敏子 │3/240 │ │
├──┼─────┼──────┤ │
│62 │蔡敏宏 │3/240 │ │
└──┴─────┴──────┴──────────────┘
附表一之5:
┌──────────────────────────────┐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
│ 1 │呂潭標 │6/3600 │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黃齊、呂清發│
│ │(已歿) │ │、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
│ │ │ │共有 │
├──┼─────┼──────┼──────────────┤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王萬發、王霞、│
│ │(已歿) │ │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
│ │ │ │有 │
├──┼─────┼──────┼──────────────┤
│ 4 │呂文達 │4/3600 │被告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呂張月娥、│
│ │亡) │ │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
│ │ │ │玉公同共有 │
├──┼─────┼──────┼──────────────┤
│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金豊、呂金材│
│ │(已歿) │ │、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
│ │ │ │呂寶玉公同共有 │
├──┼─────┼──────┼──────────────┤
│ 6 │蔡洽旋 │12/3600 │ │
├──┼─────┼──────┼──────────────┤
│ 7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蔣明通、蔣山口│
│ │(已歿) │ │、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
│ │ │ │蔣莉樺、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 8 │蔡洽森 │7698/43200 │被告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為蔡瀗霆、│
│ │亡) │ │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
│ │ │ │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
│ │ │ │、蔡美瑶、蔡美輝公同共有 │
├──┼─────┼──────┼──────────────┤
│ 9 │黃榮芳 │17/3600 │ │
├──┼─────┼──────┼──────────────┤
│10 │黃義雄 │34/3600 │ │
├──┼─────┼──────┼──────────────┤
│11 │呂永昭 │12/3600 │ │
├──┼─────┼──────┼──────────────┤
│12 │蔡明井 │199/3600 │ │
├──┼─────┼──────┼──────────────┤
│13 │黃仁傑 │12/3600 │ │
├──┼─────┼──────┼──────────────┤
│14 │黃仁琮 │11/3600 │ │
├──┼─────┼──────┼──────────────┤
│15 │呂太郎 │52/3600 │ │
├──┼─────┼──────┼──────────────┤
│16 │蔣秋盛 │955/43200 │ │
├──┼─────┼──────┼──────────────┤
│17 │蔣文發 │477/43200 │ │
├──┼─────┼──────┼──────────────┤
│18 │蔣文進 │477/43200 │ │
├──┼─────┼──────┼──────────────┤
│19 │許東初 │1451/43200 │ │
├──┼─────┼──────┼──────────────┤
│20 │林明煌 │1451/43200 │被告林明煌於訴訟繫屬中以拍賣│
│ │ │(原應有部分│為登記原因取得被告財政部國有│
│ │ │904/43200+ │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林金吉之遺產│
│ │ │移轉部分547/│管理人之應有部分547/43200 │
│ │ │43200) │ │
├──┼─────┼──────┼──────────────┤
│21 │蔡武治 │425/36000 │ │
├──┼─────┼──────┼──────────────┤
│22 │蔡科達 │382/36000 │ │
├──┼─────┼──────┼──────────────┤
│23 │蔡科榮 │1836/36000 │被告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蔡麗華、蔡峻銘、│
│ │亡) │ │、蔡舒萍、蔡峻宏公同共有 │
├──┼─────┼──────┼──────────────┤
│24 │蔡科正 │1723/36000 │ │
├──┼─────┼──────┼──────────────┤
│25 │蔡科松 │1499/36000 │ │
├──┼─────┼──────┼──────────────┤
│26 │蔣山為 │1/30 │ │
├──┼─────┼──────┼──────────────┤
│27 │林振南 │105/7200 │ │
├──┼─────┼──────┼──────────────┤
│28 │林振順 │105/7200 │ │
├──┼─────┼──────┼──────────────┤
│29 │呂金卿 │1/1200 │ │
├──┼─────┼──────┼──────────────┤
│30 │呂國獅即呂│1/1200 │ │
│ │金獅 │ │ │
├──┼─────┼──────┼──────────────┤
│31 │蔡明富 │20/3600 │ │
├──┼─────┼──────┼──────────────┤
│32 │蔡明鋒 │20/3600 │ │
├──┼─────┼──────┼──────────────┤
│33 │蔡明庭 │20/3600 │ │
├──┼─────┼──────┼──────────────┤
│34 │呂金村 │4/3600 │被告呂金村於訴訟繫屬中以拍賣│
│ │ │(原應有部分│為登記原因取得原被告呂清忠之│
│ │ │2/3600+移轉│應有部分2/3600 │
│ │ │部分2/3600)│ │
├──┼─────┼──────┼──────────────┤
│35 │呂金華 │2/3600 │ │
├──┼─────┼──────┼──────────────┤
│36 │黃金順 │34/18000 │ │
├──┼─────┼──────┼──────────────┤
│37 │黃明芳 │34/18000 │ │
├──┼─────┼──────┼──────────────┤
│38 │黃亦源 │34/18000 │ │
├──┼─────┼──────┼──────────────┤
│39 │黃長興 │34/18000 │ │
├──┼─────┼──────┼──────────────┤
│40 │黃坤鑑 │34/18000 │ │
├──┼─────┼──────┼──────────────┤
│41 │黃贏演 │17/7200 │ │
├──┼─────┼──────┼──────────────┤
│42 │黃贏賢 │17/7200 │ │
├──┼─────┼──────┼──────────────┤
│43 │蔡明青 │2159/14400 │ │
├──┼─────┼──────┼──────────────┤
│44 │呂金興 │2/3600 │ │
├──┼─────┼──────┼──────────────┤
│45 │蔡清水 │482/43200 │ │
├──┼─────┼──────┼──────────────┤
│46 │蔡清忠 │482/43200 │ │
├──┼─────┼──────┼──────────────┤
│47 │蔡清龍 │482/43200 │ │
├──┼─────┼──────┼──────────────┤
│48 │呂献仁 │2/3600 │被告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献仁 │
├──┼─────┼──────┼──────────────┤
│49 │黃奕霖 │11/3600 │被告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黃奕霖 │
├──┼─────┼──────┼──────────────┤
│50 │呂順協 │6/3600 │被告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順協 │
├──┼─────┼──────┼──────────────┤
│51 │蔣敏村 │1190/43200 │被告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2 │蔣雪梅 │ │轉登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
├──┼─────┤ │敏洲、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3 │蔣敏洲 │ │ │
├──┼─────┤ │ │
│54 │蔣鴻良 │ │ │
├──┼─────┤ │ │
│55 │蔣賴阿景 │ │ │
├──┼─────┼──────┼──────────────┤
│56 │蔡王素秋 │1235/10800 │被告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蔡王素秋 │
└──┴─────┴──────┴──────────────┘
附表一之6:
┌──────────────────────────────┐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 │潭標 │ │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黃齊、呂清發│
│ │(已歿) │ │、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
│ │ │ │共有 │
├──┼─────┼──────┼──────────────┤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王萬發、王霞、│
│ │(已歿) │ │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
│ │ │ │有 │
├──┼─────┼──────┼──────────────┤
│ 4 │呂文達 │4/3600 │被告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呂張月娥、│
│ │亡) │ │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
│ │ │ │玉公同共有 │
├──┼─────┼──────┼──────────────┤
│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金豊、呂金材│
│ │(已歿) │ │、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
│ │ │ │呂寶玉公同共有 │
├──┼─────┼──────┼──────────────┤
│ 6 │蔡洽旋 │12/3600 │ │
├──┼─────┼──────┼──────────────┤
│ 7 │許東初 │1094/43200 │ │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蔣明通、蔣山口│
│ │(已歿) │ │、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
│ │ │ │蔣莉樺、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被告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為蔡瀗霆、│
│ │亡) │ │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
│ │ │ │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
│ │ │ │、蔡美瑶、蔡美輝公同共有 │
├──┼─────┼──────┼──────────────┤
│10 │黃榮芳 │17/3600 │ │
├──┼─────┼──────┼──────────────┤
│11 │黃義雄 │34/3600 │ │
├──┼─────┼──────┼──────────────┤
│12 │呂永昭 │12/3600 │ │
├──┼─────┼──────┼──────────────┤
│13 │蔡明井 │3/40 │ │
├──┼─────┼──────┼──────────────┤
│14 │林明煌 │1094/43200 │ │
├──┼─────┼──────┼──────────────┤
│15 │蔣文發 │30/3600 │ │
├──┼─────┼──────┼──────────────┤
│16 │蔣文進 │30/3600 │ │
├──┼─────┼──────┼──────────────┤
│17 │黃仁傑 │12/3600 │ │
├──┼─────┼──────┼──────────────┤
│18 │黃仁琮 │11/3600 │ │
├──┼─────┼──────┼──────────────┤
│19 │呂太郎 │52/3600 │ │
├──┼─────┼──────┼──────────────┤
│20 │蔡科榮 │391/7200 │被告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蔡麗華、蔡峻銘、│
│ │亡) │ │、蔡舒萍、蔡峻宏公同共有 │
├──┼─────┼──────┼──────────────┤
│21 │蔡科正 │391/7200 │ │
├──┼─────┼──────┼──────────────┤
│22 │蔡科松 │391/7200 │ │
├──┼─────┼──────┼──────────────┤
│23 │蔣山為 │1/30 │ │
├──┼─────┼──────┼──────────────┤
│24 │林振南 │105/7200 │ │
├──┼─────┼──────┼──────────────┤
│25 │林振順 │105/7200 │ │
├──┼─────┼──────┼──────────────┤
│26 │蔣火祥 │60/3600 │ │
├──┼─────┼──────┼──────────────┤
│27 │呂金卿 │1/1200 │ │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 │金獅 │ │ │
├──┼─────┼──────┼──────────────┤
│29 │蔡明富 │20/3600 │ │
├──┼─────┼──────┼──────────────┤
│30 │蔡明鋒 │20/3600 │ │
├──┼─────┼──────┼──────────────┤
│31 │蔡明庭 │20/3600 │ │
├──┼─────┼──────┼──────────────┤
│32 │呂金村 │2/3600 │ │
├──┼─────┼──────┼──────────────┤
│33 │呂金華 │2/3600 │ │
├──┼─────┼──────┼──────────────┤
│34 │黃金順 │34/18000 │ │
├──┼─────┼──────┼──────────────┤
│35 │黃明芳 │34/18000 │ │
├──┼─────┼──────┼──────────────┤
│36 │黃亦源 │34/18000 │ │
├──┼─────┼──────┼──────────────┤
│37 │黃長興 │34/18000 │ │
├──┼─────┼──────┼──────────────┤
│38 │黃坤鑑 │34/18000 │ │
├──┼─────┼──────┼──────────────┤
│39 │黃贏演 │17/7200 │ │
├──┼─────┼──────┼──────────────┤
│40 │黃贏賢 │17/7200 │ │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
├──┼─────┼──────┼──────────────┤
│42 │羅文財 │106/10800 │ │
├──┼─────┼──────┼──────────────┤
│43 │呂金興 │2/3600 │ │
├──┼─────┼──────┼──────────────┤
│44 │呂清忠 │2/3600 │ │
├──┼─────┼──────┼──────────────┤
│45 │蔡清水 │60/3600 │ │
├──┼─────┼──────┼──────────────┤
│46 │蔡清忠 │60/3600 │ │
├──┼─────┼──────┼──────────────┤
│47 │蔡清龍 │60/3600 │ │
├──┼─────┼──────┼──────────────┤
│48 │郭冠纓 │106/10800 │被告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
│ │ │ │賣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
│ │ │ │記予郭冠纓 │
├──┼─────┼──────┼──────────────┤
│49 │呂献仁 │2/3600 │被告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献仁 │
├──┼─────┼──────┼──────────────┤
│50 │黃奕霖 │11/3600 │被告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黃奕霖 │
├──┼─────┼──────┼──────────────┤
│51 │呂順協 │6/3600 │被告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順協 │
├──┼─────┼──────┼──────────────┤
│52 │蔣敏村 │60/3600 │被告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3 │蔣雪梅 │ │轉登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
├──┼─────┤ │敏洲、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 │
│55 │蔣鴻良 │ │ │
├──┼─────┤ │ │
│56 │蔣賴阿景 │ │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被告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8 │蔡敏枝 │3/240 │轉登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
├──┼─────┼──────┤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 │
│60 │蔡敏章 │3/240 │ │
├──┼─────┼──────┤ │
│61 │蔡敏宏 │3/240 │ │
├──┼─────┼──────┤ │
│62 │蔡敏子 │3/240 │ │
└──┴─────┴──────┴──────────────┘
附表一之7:
┌──────────────────────────────┐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 │潭標 │ │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黃齊、呂清發│
│ │(已歿) │ │、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
│ │ │ │共有 │
├──┼─────┼──────┼──────────────┤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王萬發、王霞、│
│ │(已歿) │ │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
│ │ │ │有 │
├──┼─────┼──────┼──────────────┤
│ 4 │呂文達 │4/3600 │被告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呂張月娥、│
│ │亡) │ │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
│ │ │ │玉公同共有 │
├──┼─────┼──────┼──────────────┤
│ 5 │蔡洽旋 │12/3600 │ │
├──┼─────┼──────┼──────────────┤
│ 6 │許東初 │1094/43200 │ │
├──┼─────┼──────┼──────────────┤
│ 7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蔣明通、蔣山口│
│ │(已歿) │ │、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
│ │ │ │蔣莉樺、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 8 │黃榮芳 │17/3600 │ │
├──┼─────┼──────┼──────────────┤
│ 9 │黃義雄 │34/3600 │ │
├──┼─────┼──────┼──────────────┤
│10 │呂永昭 │12/3600 │ │
├──┼─────┼──────┼──────────────┤
│11 │蔡明井 │3/40 │ │
├──┼─────┼──────┼──────────────┤
│12 │林明煌 │1094/43200 │ │
├──┼─────┼──────┼──────────────┤
│13 │蔣文發 │30/3600 │ │
├──┼─────┼──────┼──────────────┤
│14 │蔣文進 │30/3600 │ │
├──┼─────┼──────┼──────────────┤
│15 │黃仁傑 │12/3600 │ │
├──┼─────┼──────┼──────────────┤
│16 │黃仁琮 │11/3600 │ │
├──┼─────┼──────┼──────────────┤
│17 │呂太郎 │52/3600 │ │
├──┼─────┼──────┼──────────────┤
│18 │蔡科榮 │391/7200 │被告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蔡麗華、蔡峻銘、│
│ │亡) │ │、蔡舒萍、蔡峻宏公同共有 │
├──┼─────┼──────┼──────────────┤
│19 │蔡科正 │391/7200 │ │
├──┼─────┼──────┼──────────────┤
│20 │蔡科松 │391/7200 │ │
├──┼─────┼──────┼──────────────┤
│21 │蔣山為 │1/30 │ │
├──┼─────┼──────┼──────────────┤
│22 │蔣火祥 │60/3600 │ │
├──┼─────┼──────┼──────────────┤
│23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金豊、呂金材│
│ │(已歿) │ │、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
│ │ │ │呂寶玉公同共有 │
├──┼─────┼──────┼──────────────┤
│24 │蔡洽森 │2879/14400 │被告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為蔡瀗霆、│
│ │亡) │ │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
│ │ │ │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
│ │ │ │、蔡美瑶、蔡美輝公同共有 │
├──┼─────┼──────┼──────────────┤
│25 │呂金卿 │1/1200 │ │
├──┼─────┼──────┼──────────────┤
│26 │呂國獅即呂│1/1200 │ │
│ │金獅 │ │ │
├──┼─────┼──────┼──────────────┤
│27 │蔡明富 │20/3600 │ │
├──┼─────┼──────┼──────────────┤
│28 │蔡明鋒 │20/3600 │ │
├──┼─────┼──────┼──────────────┤
│29 │蔡明庭 │20/3600 │ │
├──┼─────┼──────┼──────────────┤
│30 │呂金村 │2/3600 │ │
├──┼─────┼──────┼──────────────┤
│31 │呂金華 │2/3600 │ │
├──┼─────┼──────┼──────────────┤
│32 │黃金順 │34/18000 │ │
├──┼─────┼──────┼──────────────┤
│33 │黃明芳 │34/18000 │ │
├──┼─────┼──────┼──────────────┤
│34 │黃亦源 │34/18000 │ │
├──┼─────┼──────┼──────────────┤
│35 │黃長興 │34/18000 │ │
├──┼─────┼──────┼──────────────┤
│36 │黃坤鑑 │34/18000 │ │
├──┼─────┼──────┼──────────────┤
│37 │黃贏演 │17/7200 │ │
├──┼─────┼──────┼──────────────┤
│38 │黃贏賢 │17/7200 │ │
├──┼─────┼──────┼──────────────┤
│39 │蔡明青 │2159/14400 │ │
├──┼─────┼──────┼──────────────┤
│40 │羅文財 │106/10800 │ │
├──┼─────┼──────┼──────────────┤
│41 │呂金興 │2/3600 │ │
├──┼─────┼──────┼──────────────┤
│42 │呂清忠 │2/3600 │ │
├──┼─────┼──────┼──────────────┤
│43 │蔡清水 │60/3600 │ │
├──┼─────┼──────┼──────────────┤
│44 │蔡清忠 │60/3600 │ │
├──┼─────┼──────┼──────────────┤
│45 │蔡清龍 │60/3600 │ │
├──┼─────┼──────┼──────────────┤
│46 │林木生 │105/7200 │被告林振南於訴訟進行中,以交│
│ │ │ │換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
│ │ │ │記予林木生 │
├──┼─────┼──────┼──────────────┤
│47 │林金勝 │105/7200 │被告林振順於訴訟進行中,以交│
│ │ │ │換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
│ │ │ │記予林金勝 │
├──┼─────┼──────┼──────────────┤
│48 │郭冠纓 │106/10800 │被告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
│ │ │ │賣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
│ │ │ │記予郭冠纓 │
├──┼─────┼──────┼──────────────┤
│49 │呂献仁 │2/3600 │被告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献仁 │
├──┼─────┼──────┼──────────────┤
│50 │黃奕霖 │11/3600 │被告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黃奕霖 │
├──┼─────┼──────┼──────────────┤
│51 │呂順協 │1/600 │被告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順協 │
├──┼─────┼──────┼──────────────┤
│52 │蔣敏村 │60/3600 │被告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3 │蔣雪梅 │ │轉登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
├──┼─────┤ │敏洲、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 │
│55 │蔣鴻良 │ │ │
├──┼─────┤ │ │
│56 │蔣賴阿景 │ │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被告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8 │蔡敏枝 │3/240 │轉登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
├──┼─────┼──────┤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 │
│60 │蔡敏章 │3/240 │ │
├──┼─────┼──────┤ │
│61 │蔡敏宏 │3/240 │ │
├──┼─────┼──────┤ │
│62 │蔡敏子 │3/240 │ │
└──┴─────┴──────┴──────────────┘
附表一之8:
┌──────────────────────────────┐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 │潭標 │ │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黃齊、呂清發│
│ │(已歿) │ │、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
│ │ │ │共有 │
├──┼─────┼──────┼──────────────┤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王萬發、王霞、│
│ │(已歿) │ │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
│ │ │ │有 │
├──┼─────┼──────┼──────────────┤
│ 4 │呂文達 │4/3600 │被告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呂張月娥、│
│ │亡) │ │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
│ │ │ │玉公同共有 │
├──┼─────┼──────┼──────────────┤
│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金豊、呂金材│
│ │(已歿) │ │、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
│ │ │ │呂寶玉公同共有 │
├──┼─────┼──────┼──────────────┤
│ 6 │蔡洽旋 │12/3600 │ │
├──┼─────┼──────┼──────────────┤
│ 7 │許東初 │1094/43200 │ │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蔣明通、蔣山口│
│ │(已歿) │ │、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
│ │ │ │蔣莉樺、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被告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為蔡瀗霆、│
│ │亡) │ │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
│ │ │ │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
│ │ │ │、蔡美瑶、蔡美輝公同共有 │
├──┼─────┼──────┼──────────────┤
│10 │黃榮芳 │17/3600 │ │
├──┼─────┼──────┼──────────────┤
│11 │黃義雄 │34/3600 │ │
├──┼─────┼──────┼──────────────┤
│12 │呂永昭 │12/3600 │ │
├──┼─────┼──────┼──────────────┤
│13 │蔡明井 │3/40 │ │
├──┼─────┼──────┼──────────────┤
│14 │林明煌 │1094/43200 │ │
├──┼─────┼──────┼──────────────┤
│15 │蔣文發 │30/3600 │ │
├──┼─────┼──────┼──────────────┤
│16 │蔣文進 │30/3600 │ │
├──┼─────┼──────┼──────────────┤
│17 │黃仁傑 │12/3600 │ │
├──┼─────┼──────┼──────────────┤
│18 │黃仁琮 │11/3600 │ │
├──┼─────┼──────┼──────────────┤
│19 │呂太郎 │52/3600 │ │
├──┼─────┼──────┼──────────────┤
│20 │蔡科榮 │391/7200 │被告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蔡麗華、蔡峻銘、│
│ │亡) │ │、蔡舒萍、蔡峻宏公同共有 │
├──┼─────┼──────┼──────────────┤
│21 │蔡科正 │391/7200 │ │
├──┼─────┼──────┼──────────────┤
│22 │蔡科松 │391/7200 │ │
├──┼─────┼──────┼──────────────┤
│23 │蔣山為 │1/30 │ │
├──┼─────┼──────┼──────────────┤
│24 │林振南 │105/7200 │ │
├──┼─────┼──────┼──────────────┤
│25 │林振順 │105/7200 │ │
├──┼─────┼──────┼──────────────┤
│26 │蔣火祥 │60/3600 │ │
├──┼─────┼──────┼──────────────┤
│27 │呂金卿 │1/1200 │ │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 │金獅 │ │ │
├──┼─────┼──────┼──────────────┤
│29 │蔡明富 │20/3600 │ │
├──┼─────┼──────┼──────────────┤
│30 │蔡明鋒 │20/3600 │ │
├──┼─────┼──────┼──────────────┤
│31 │蔡明庭 │20/3600 │ │
├──┼─────┼──────┼──────────────┤
│32 │呂金村 │2/3600 │ │
├──┼─────┼──────┼──────────────┤
│33 │呂金華 │2/3600 │ │
├──┼─────┼──────┼──────────────┤
│34 │黃金順 │34/18000 │ │
├──┼─────┼──────┼──────────────┤
│35 │黃明芳 │34/18000 │ │
├──┼─────┼──────┼──────────────┤
│36 │黃亦源 │34/18000 │ │
├──┼─────┼──────┼──────────────┤
│37 │黃長興 │34/18000 │ │
├──┼─────┼──────┼──────────────┤
│38 │黃坤鑑 │34/18000 │ │
├──┼─────┼──────┼──────────────┤
│39 │黃贏演 │17/7200 │ │
├──┼─────┼──────┼──────────────┤
│40 │黃贏賢 │17/7200 │ │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
├──┼─────┼──────┼──────────────┤
│42 │羅文財 │106/10800 │ │
├──┼─────┼──────┼──────────────┤
│43 │呂金興 │2/3600 │ │
├──┼─────┼──────┼──────────────┤
│44 │呂清忠 │2/3600 │ │
├──┼─────┼──────┼──────────────┤
│45 │蔡清水 │60/3600 │ │
├──┼─────┼──────┼──────────────┤
│46 │蔡清忠 │60/3600 │ │
├──┼─────┼──────┼──────────────┤
│47 │蔡清龍 │60/3600 │ │
├──┼─────┼──────┼──────────────┤
│48 │郭冠纓 │106/10800 │被告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
│ │ │ │賣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
│ │ │ │記予郭冠纓 │
├──┼─────┼──────┼──────────────┤
│49 │呂献仁 │2/3600 │被告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献仁 │
├──┼─────┼──────┼──────────────┤
│50 │黃奕霖 │11/3600 │被告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黃奕霖 │
├──┼─────┼──────┼──────────────┤
│51 │呂順協 │6/3600 │被告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順協 │
├──┼─────┼──────┼──────────────┤
│52 │蔣敏村 │60/3600 │被告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3 │蔣雪梅 │ │轉登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
├──┼─────┤ │敏洲、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 │
│55 │蔣鴻良 │ │ │
├──┼─────┤ │ │
│56 │蔣賴阿景 │ │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被告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8 │蔡敏枝 │3/240 │轉登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
├──┼─────┼──────┤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 │
│60 │蔡敏章 │3/240 │ │
├──┼─────┼──────┤ │
│61 │蔡敏宏 │3/240 │ │
├──┼─────┼──────┤ │
│62 │蔡敏子 │3/240 │ │
└──┴─────┴──────┴──────────────┘
附表一之9:
┌──────────────────────────────┐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 │潭標 │ │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黃齊、呂清發│
│ │(已歿) │ │、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
│ │ │ │共有 │
├──┼─────┼──────┼──────────────┤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王萬發、王霞、│
│ │(已歿) │ │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
│ │ │ │有 │
├──┼─────┼──────┼──────────────┤
│ 4 │呂文達 │4/3600 │被告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呂張月娥、│
│ │亡) │ │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
│ │ │ │玉公同共有 │
├──┼─────┼──────┼──────────────┤
│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金豊、呂金材│
│ │(已歿) │ │、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
│ │ │ │呂寶玉公同共有 │
├──┼─────┼──────┼──────────────┤
│ 6 │蔡諒 │540/3600 │其繼承人為蔡黃兩,蔡黃兩死亡│
│ │(已歿) │ │後無人繼承,由財政部國有財產│
│ │ │ │署中區分署為管理機關 │
├──┼─────┼──────┼──────────────┤
│ 7 │蔡仁 │360/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蔡敏生、李麗琴│
│ │(已歿) │ │、李正雄、楊蔡鶴、蔡文里、蔡│
│ │ │ │文生、蔡阿城、王堯南、王珮瑩│
│ │ │ │、蔡忠龍、蔡若庭、蔡秀琇、周│
│ │ │ │素珍、蔡曉葉、呂泰宏、呂卿鳳│
│ │ │ │公同共有 │
├──┼─────┼──────┼──────────────┤
│ 8 │蔡洽旋 │12/3600 │ │
├──┼─────┼──────┼──────────────┤
│ 9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蔣明通、蔣山口│
│ │(已歿) │ │、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
│ │ │ │蔣莉樺、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10 │蔡洽森 │1/10 │被告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為蔡瀗霆、│
│ │亡) │ │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
│ │ │ │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
│ │ │ │、蔡美瑶、蔡美輝公同共有 │
├──┼─────┼──────┼──────────────┤
│11 │黃榮芳 │21/3600 │ │
├──┼─────┼──────┼──────────────┤
│12 │黃義雄 │84/3600 │ │
├──┼─────┼──────┼──────────────┤
│13 │呂永昭 │12/3600 │ │
├──┼─────┼──────┼──────────────┤
│14 │蔡明井 │3/40 │ │
├──┼─────┼──────┼──────────────┤
│15 │蔣文發 │30/3600 │ │
├──┼─────┼──────┼──────────────┤
│16 │蔣文進 │30/3600 │ │
├──┼─────┼──────┼──────────────┤
│17 │黃仁傑 │14/3600 │ │
├──┼─────┼──────┼──────────────┤
│18 │黃仁琮 │14/3600 │ │
├──┼─────┼──────┼──────────────┤
│19 │呂太郎 │52/3600 │ │
├──┼─────┼──────┼──────────────┤
│20 │蔡科榮 │391/7200 │被告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蔡麗華、蔡峻銘、│
│ │亡) │ │、蔡舒萍、蔡峻宏公同共有 │
├──┼─────┼──────┼──────────────┤
│21 │蔡科正 │391/7200 │ │
├──┼─────┼──────┼──────────────┤
│22 │蔡科松 │391/7200 │ │
├──┼─────┼──────┼──────────────┤
│23 │林振南 │105/7200 │ │
├──┼─────┼──────┼──────────────┤
│24 │林振順 │105/7200 │ │
├──┼─────┼──────┼──────────────┤
│25 │蔣火祥 │60/3600 │ │
├──┼─────┼──────┼──────────────┤
│26 │呂金卿 │1/1200 │ │
├──┼─────┼──────┼──────────────┤
│27 │呂國獅即呂│1/1200 │ │
│ │金獅 │ │ │
├──┼─────┼──────┼──────────────┤
│28 │蔡明富 │20/3600 │ │
├──┼─────┼──────┼──────────────┤
│29 │蔡明鋒 │20/3600 │ │
├──┼─────┼──────┼──────────────┤
│30 │蔡明庭 │20/3600 │ │
├──┼─────┼──────┼──────────────┤
│31 │呂金村 │2/3600 │ │
├──┼─────┼──────┼──────────────┤
│32 │呂金華 │2/3600 │ │
├──┼─────┼──────┼──────────────┤
│33 │黃金順 │42/18000 │ │
├──┼─────┼──────┼──────────────┤
│34 │黃明芳 │42/18000 │ │
├──┼─────┼──────┼──────────────┤
│35 │黃亦源 │42/18000 │ │
├──┼─────┼──────┼──────────────┤
│36 │黃長興 │42/18000 │ │
├──┼─────┼──────┼──────────────┤
│37 │黃坤鑑 │42/18000 │ │
├──┼─────┼──────┼──────────────┤
│38 │黃贏演 │21/7200 │ │
├──┼─────┼──────┼──────────────┤
│39 │黃贏賢 │21/7200 │ │
├──┼─────┼──────┼──────────────┤
│40 │蔡明青 │387/7200 │ │
├──┼─────┼──────┼──────────────┤
│41 │羅文財 │105/7200 │ │
├──┼─────┼──────┼──────────────┤
│42 │呂金興 │2/3600 │ │
├──┼─────┼──────┼──────────────┤
│43 │呂清忠 │2/3600 │ │
├──┼─────┼──────┼──────────────┤
│44 │蔡清水 │60/3600 │ │
├──┼─────┼──────┼──────────────┤
│45 │蔡清忠 │60/3600 │ │
├──┼─────┼──────┼──────────────┤
│46 │蔡清龍 │60/3600 │ │
├──┼─────┼──────┼──────────────┤
│47 │郭冠纓 │105/7200 │被告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
│ │ │ │賣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
│ │ │ │記予郭冠纓 │
├──┼─────┼──────┼──────────────┤
│48 │呂献仁 │2/3600 │被告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献仁 │
├──┼─────┼──────┼──────────────┤
│49 │黃奕霖 │14/3600 │被告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黃奕霖 │
├──┼─────┼──────┼──────────────┤
│50 │呂順協 │6/3600 │被告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順協 │
├──┼─────┼──────┼──────────────┤
│51 │蔣敏村 │60/3600 │被告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2 │蔣雪梅 │ │轉登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
├──┼─────┤ │敏洲、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3 │蔣敏洲 │ │ │
├──┼─────┤ │ │
│54 │蔣鴻良 │ │ │
├──┼─────┤ │ │
│55 │蔣賴阿景 │ │ │
├──┼─────┼──────┼──────────────┤
│56 │蔡王素秋 │3/240 │被告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7 │蔡敏枝 │3/240 │轉登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
├──┼─────┼──────┤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8 │蔡敏欽 │3/240 │ │
├──┼─────┼──────┤ │
│59 │蔡敏章 │3/240 │ │
├──┼─────┼──────┤ │
│60 │蔡敏宏 │3/240 │ │
├──┼─────┼──────┤ │
│61 │蔡敏子 │3/240 │ │
└──┴─────┴──────┴──────────────┘
附表一之10:
┌──────────────────────────────┐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 │潭標 │ │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黃齊、呂清發│
│ │(已歿) │ │、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
│ │ │ │共有 │
├──┼─────┼──────┼──────────────┤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王萬發、王霞、│
│ │(已歿) │ │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
│ │ │ │有 │
├──┼─────┼──────┼──────────────┤
│ 4 │呂文達 │4/3600 │被告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呂張月娥、│
│ │亡) │ │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
│ │ │ │玉公同共有 │
├──┼─────┼──────┼──────────────┤
│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金豊、呂金材│
│ │(已歿) │ │、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
│ │ │ │呂寶玉公同共有 │
├──┼─────┼──────┼──────────────┤
│ 6 │蔡洽旋 │12/3600 │ │
├──┼─────┼──────┼──────────────┤
│ 7 │許東初 │74/7200 │ │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蔣明通、蔣山口│
│ │(已歿) │ │、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
│ │ │ │蔣莉樺、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
│ 9 │蔡洽森 │2879/14400 │被告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為蔡瀗霆、│
│ │亡) │ │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
│ │ │ │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
│ │ │ │、蔡美瑶、蔡美輝公同共有 │
├──┼─────┼──────┼──────────────┤
│10 │黃榮芳 │21/3600 │ │
├──┼─────┼──────┼──────────────┤
│11 │黃義雄 │84/3600 │ │
├──┼─────┼──────┼──────────────┤
│12 │呂永昭 │12/3600 │ │
├──┼─────┼──────┼──────────────┤
│13 │蔡明井 │3/40 │ │
├──┼─────┼──────┼──────────────┤
│14 │林明煌 │74/7200 │ │
├──┼─────┼──────┼──────────────┤
│15 │蔣文發 │30/3600 │ │
├──┼─────┼──────┼──────────────┤
│16 │蔣文進 │30/3600 │ │
├──┼─────┼──────┼──────────────┤
│17 │黃仁傑 │14/3600 │ │
├──┼─────┼──────┼──────────────┤
│18 │黃仁琮 │14/3600 │ │
├──┼─────┼──────┼──────────────┤
│19 │呂太郎 │52/3600 │ │
├──┼─────┼──────┼──────────────┤
│20 │蔡科榮 │391/7200 │被告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蔡麗華、蔡峻銘、│
│ │亡) │ │、蔡舒萍、蔡峻宏公同共有 │
├──┼─────┼──────┼──────────────┤
│21 │蔡科正 │391/7200 │ │
├──┼─────┼──────┼──────────────┤
│22 │蔡科松 │391/7200 │ │
├──┼─────┼──────┼──────────────┤
│23 │蔣山為 │1/30 │ │
├──┼─────┼──────┼──────────────┤
│24 │林振南 │105/7200 │ │
├──┼─────┼──────┼──────────────┤
│25 │林振順 │105/7200 │ │
├──┼─────┼──────┼──────────────┤
│26 │蔣火祥 │60/3600 │ │
├──┼─────┼──────┼──────────────┤
│27 │呂金卿 │1/1200 │ │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 │金獅 │ │ │
├──┼─────┼──────┼──────────────┤
│29 │蔡明富 │20/3600 │ │
├──┼─────┼──────┼──────────────┤
│30 │蔡明鋒 │20/3600 │ │
├──┼─────┼──────┼──────────────┤
│31 │蔡明庭 │20/3600 │ │
├──┼─────┼──────┼──────────────┤
│32 │呂金村 │2/3600 │ │
├──┼─────┼──────┼──────────────┤
│33 │呂金華 │2/3600 │ │
├──┼─────┼──────┼──────────────┤
│34 │黃金順 │42/18000 │ │
├──┼─────┼──────┼──────────────┤
│35 │黃明芳 │42/18000 │ │
├──┼─────┼──────┼──────────────┤
│36 │黃亦源 │42/18000 │ │
├──┼─────┼──────┼──────────────┤
│37 │黃長興 │42/18000 │ │
├──┼─────┼──────┼──────────────┤
│38 │黃坤鑑 │42/18000 │ │
├──┼─────┼──────┼──────────────┤
│39 │黃贏演 │21/7200 │ │
├──┼─────┼──────┼──────────────┤
│40 │黃贏賢 │21/7200 │ │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
├──┼─────┼──────┼──────────────┤
│42 │羅文財 │105/7200 │ │
├──┼─────┼──────┼──────────────┤
│43 │呂金興 │2/3600 │ │
├──┼─────┼──────┼──────────────┤
│44 │呂清忠 │2/3600 │ │
├──┼─────┼──────┼──────────────┤
│45 │蔡清水 │60/3600 │ │
├──┼─────┼──────┼──────────────┤
│46 │蔡清忠 │60/3600 │ │
├──┼─────┼──────┼──────────────┤
│47 │蔡清龍 │60/3600 │ │
├──┼─────┼──────┼──────────────┤
│48 │郭冠纓 │105/7200 │被告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
│ │ │ │賣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
│ │ │ │記予郭冠纓 │
├──┼─────┼──────┼──────────────┤
│49 │呂献仁 │2/3600 │被告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献仁 │
├──┼─────┼──────┼──────────────┤
│50 │黃奕霖 │14/3600 │被告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黃奕霖 │
├──┼─────┼──────┼──────────────┤
│51 │呂順協 │6/3600 │被告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順協 │
├──┼─────┼──────┼──────────────┤
│52 │蔣敏村 │60/3600 │被告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3 │蔣雪梅 │ │轉登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
├──┼─────┤ │敏洲、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 │
│55 │蔣鴻良 │ │ │
├──┼─────┤ │ │
│56 │蔣賴阿景 │ │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被告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8 │蔡敏枝 │3/240 │轉登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
├──┼─────┼──────┤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 │
│60 │蔡敏章 │3/240 │ │
├──┼─────┼──────┤ │
│61 │蔡敏宏 │3/240 │ │
├──┼─────┼──────┤ │
│62 │蔡敏子 │3/240 │ │
└──┴─────┴──────┴──────────────┘
附表一之11:
┌──────────────────────────────┐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
│編號│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備 註 │
├──┼─────┼──────┼──────────────┤
│ 1 │呂潭景即呂│6/3600 │ │
│ │潭標 │ │ │
├──┼─────┼──────┼──────────────┤
│ 2 │呂文學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黃齊、呂清發│
│ │(已歿) │ │、呂清義、呂清貴、呂秀津公同│
│ │ │ │共有 │
├──┼─────┼──────┼──────────────┤
│ 3 │呂振通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王萬發、王霞、│
│ │(已歿) │ │呂慶發、呂玉霞、呂麗滿公同共│
│ │ │ │有 │
├──┼─────┼──────┼──────────────┤
│ 4 │呂文達 │4/3600 │被告呂文達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呂張月娥、│
│ │亡) │ │呂永鎰、呂永進、呂永勝、呂寶│
│ │ │ │玉公同共有 │
├──┼─────┼──────┼──────────────┤
│ 5 │呂文龍 │4/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呂金豊、呂金材│
│ │(已歿) │ │、呂金鎮、呂鴛鴦、許呂寶貴、│
│ │ │ │呂寶玉公同共有 │
├──┼─────┼──────┼──────────────┤
│ 6 │蔡洽旋 │12/3600 │ │
├──┼─────┼──────┼──────────────┤
│ 7 │許東初 │1094/43200 │ │
├──┼─────┼──────┼──────────────┤
│ 8 │蔣圳 │60/3600 │由繼承人即被告蔣明通、蔣山口│
│ │(已歿) │ │、蔣慶霖、曾蔣愛、吳蔣花、張│
│ │ │ │蔣莉樺、蔣綉麗、蔣票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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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蔡洽森 │2879/14400 │被告蔡洽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為蔡瀗霆、│
│ │亡) │ │蔡幸璇、蔡明吉、蔡明樹、林蔡│
│ │ │ │瑞品、蔡瑞媛、蔡瑞娟、蔡瑞麗│
│ │ │ │、蔡美瑶、蔡美輝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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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黃榮芳 │17/3600 │ │
├──┼─────┼──────┼──────────────┤
│11 │黃義雄 │34/3600 │ │
├──┼─────┼──────┼──────────────┤
│12 │呂永昭 │12/3600 │ │
├──┼─────┼──────┼──────────────┤
│13 │蔡明井 │3/40 │ │
├──┼─────┼──────┼──────────────┤
│14 │林明煌 │1094/43200 │ │
├──┼─────┼──────┼──────────────┤
│15 │蔣文發 │30/3600 │ │
├──┼─────┼──────┼──────────────┤
│16 │蔣文進 │30/3600 │ │
├──┼─────┼──────┼──────────────┤
│17 │黃仁傑 │12/3600 │ │
├──┼─────┼──────┼──────────────┤
│18 │黃仁琮 │11/3600 │ │
├──┼─────┼──────┼──────────────┤
│19 │呂太郎 │52/3600 │ │
├──┼─────┼──────┼──────────────┤
│20 │蔡科榮 │391/7200 │被告蔡科榮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起訴後死│ │嗣由其繼承人蔡麗華、蔡峻銘、│
│ │亡) │ │、蔡舒萍、蔡峻宏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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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蔡科正 │391/7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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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蔡科松 │391/7200 │ │
├──┼─────┼──────┼──────────────┤
│23 │蔣山為 │1/30 │ │
├──┼─────┼──────┼──────────────┤
│24 │林振南 │105/7200 │ │
├──┼─────┼──────┼──────────────┤
│25 │林振順 │105/7200 │ │
├──┼─────┼──────┼──────────────┤
│26 │蔣火祥 │60/3600 │ │
├──┼─────┼──────┼──────────────┤
│27 │呂金卿 │1/1200 │ │
├──┼─────┼──────┼──────────────┤
│28 │呂國獅即呂│1/1200 │ │
│ │金獅 │ │ │
├──┼─────┼──────┼──────────────┤
│29 │蔡明富 │20/3600 │ │
├──┼─────┼──────┼──────────────┤
│30 │蔡明鋒 │20/3600 │ │
├──┼─────┼──────┼──────────────┤
│31 │蔡明庭 │20/3600 │ │
├──┼─────┼──────┼──────────────┤
│32 │呂金村 │2/3600 │ │
├──┼─────┼──────┼──────────────┤
│33 │呂金華 │2/3600 │ │
├──┼─────┼──────┼──────────────┤
│34 │黃金順 │34/18000 │ │
├──┼─────┼──────┼──────────────┤
│35 │黃明芳 │34/18000 │ │
├──┼─────┼──────┼──────────────┤
│36 │黃亦源 │34/18000 │ │
├──┼─────┼──────┼──────────────┤
│37 │黃長興 │34/18000 │ │
├──┼─────┼──────┼──────────────┤
│38 │黃坤鑑 │34/18000 │ │
├──┼─────┼──────┼──────────────┤
│39 │黃贏演 │17/7200 │ │
├──┼─────┼──────┼──────────────┤
│40 │黃贏賢 │17/7200 │ │
├──┼─────┼──────┼──────────────┤
│41 │蔡明青 │2159/14400 │ │
├──┼─────┼──────┼──────────────┤
│42 │羅文財 │106/10800 │ │
├──┼─────┼──────┼──────────────┤
│43 │呂金興 │2/3600 │ │
├──┼─────┼──────┼──────────────┤
│44 │呂清忠 │2/3600 │ │
├──┼─────┼──────┼──────────────┤
│45 │蔡清水 │60/3600 │ │
├──┼─────┼──────┼──────────────┤
│46 │蔡清忠 │60/3600 │ │
├──┼─────┼──────┼──────────────┤
│47 │蔡清龍 │60/3600 │ │
├──┼─────┼──────┼──────────────┤
│48 │郭冠纓 │106/10800 │被告周雅玲於訴訟進行中,以買│
│ │ │ │賣為原因,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
│ │ │ │記予郭冠纓 │
├──┼─────┼──────┼──────────────┤
│49 │呂献仁 │2/3600 │被告呂金炳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献仁 │
├──┼─────┼──────┼──────────────┤
│50 │黃奕霖 │11/3600 │被告黃仁義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黃奕霖 │
├──┼─────┼──────┼──────────────┤
│51 │呂順協 │6/3600 │被告呂潭國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 │ │嗣其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 │ │ │移轉登記予呂順協 │
├──┼─────┼──────┼──────────────┤
│52 │蔣敏村 │60/3600 │被告蔣琴在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3 │蔣雪梅 │ │轉登記予蔣賴阿景、蔣敏村、蔣│
├──┼─────┤ │敏洲、蔣鴻良、蔣雪梅公同共有│
│54 │蔣敏洲 │ │ │
├──┼─────┤ │ │
│55 │蔣鴻良 │ │ │
├──┼─────┤ │ │
│56 │蔣賴阿景 │ │ │
├──┼─────┼──────┼──────────────┤
│57 │蔡王素秋 │3/240 │被告蔡明昭於訴訟進行中死亡,│
├──┼─────┼──────┤嗣其應有部分以繼承為原因,移│
│58 │蔡敏枝 │3/240 │轉登記予蔡王素秋、蔡敏枝、蔡│
├──┼─────┼──────┤敏欽、蔡敏章、蔡敏宏、蔡敏子│
│59 │蔡敏欽 │3/240 │ │
├──┼─────┼──────┤ │
│60 │蔡敏章 │3/240 │ │
├──┼─────┼──────┤ │
│61 │蔡敏宏 │3/240 │ │
├──┼─────┼──────┤ │
│62 │蔡敏子 │3/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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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方案(共二案):
一、原告修正丙案(原告方案)
修正丙案附圖: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民國105年4月1日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
修正丙案附圖附表一:修正丙案附圖所示分割位置編號、面積及受分配人明細表
修正丙案附圖附表二:分割方案修正丙案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原告方案)
二、被告蔡清龍等三人丁案(被告方案)
丁案附圖: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民國105年5月20日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
丁案附圖附表一:丁案附圖所示分割位置編號、面積及受分配人明細表
丁案附圖附表二:分割方案乙案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被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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