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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賴來財
賴來屘
賴金吉
吳賴蚊
賴秋漢
賴美柱
賴坤錢
賴呂雪鳳
賴白蘭
賴俊宏
賴俊銘
賴清泉
賴炳崑
陳素卿
劉賴鶴
陳賴幼
賴 員
賴木通
劉賴漂
賴 足
賴明璋
賴珮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仁德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 萬9,300元(計算式:947.72平方公尺×2,500 元=236 萬9,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6,694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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