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事聲,191,2013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91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王瑄
上異議人因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10月17日以102年度司促字第31945號駁回其對支付命令異議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支付命令僅送達於債務人之戶籍地,債務人並未居住在戶籍地,在外地工作,返鄉後才得知此支付命令馬上提出異議;

又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真公司)債權不存在,法院逕依其片面指述即發支付命令殊屬不妥等語。

二、查本件相對人全真公司以異議人積欠其會員費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異議人核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945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交付郵務送達,於102年9月16日由債務人位於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8樓之2住處之大廈管理委員會收發人員呂安之代收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

前揭地址為債務人父母之戶籍地,債務人亦設籍於該址,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觀諸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暨對司法事務官駁回其異議之裁定異議,其列載之地址亦均為該址,可見債務人迄今仍無廢止其住所改由他址代替之情事。

本院司法事務官以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迄102年10月14日始對支付命令異議,顯逾20日之法定期間,異議不合法,駁回其異議,核無違誤。

債務人空言在外工作返家即提出異議,未逾法定期間乙節非可採信。

三、末按支付命令係專依債權人之請求,法院僅依形式審查其要件具備即予核發。

至於實質債權債務關係確實存在否?則賦予債務人得不備理由聲明異議,與訴訟程序必經兩造行言詞辯論後始得裁判者不同,異議人稱本院司法事務官不得逕依相對人之指訴即核發支付命令乙節,顯有誤會,其異議非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異議非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良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