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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92號
抗 告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聰德間因102年度事聲字第92號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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