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保險,34,2016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34號
原 告 賴怡樺
訴訟代理人 蔡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複代理人 王淑貞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3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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