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保險,64,2014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64號
原 告 蘇嘉德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