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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黃添枝
黃添興
黃添億
兼共同訴訟 黃添進
代 理 人 號
再審被告 吳明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367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517 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為8,265 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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