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張明慧
張仁傑
張瑜珊
張登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被 告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懷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4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