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勞訴,95,2013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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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5號
原 告 張益連
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548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6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896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7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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