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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1號
受 罰 人 蕭佳祺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寶祥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違
反清算完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佳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受罰人係寶祥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01年9月1日就任該公司之清算人,經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51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明無訛。
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亦即自其就任之日起算,至遲應於102年3月1日前完結清算。
聲請人雖曾於102年1月11日向本院聲報完結,惟經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7號於101年5月14日以寶祥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尚有100年至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等事由,未予備查,受罰人迄102年6月14日始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55號准予備查,此經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55號卷查核無訛,顯逾清算完結之規定。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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