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83號
債 權 人 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老典
債 務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法定代理人 劉益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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