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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782號
債 權 人 陳建文
債 務 人 劉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17782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本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民國98年7月16日 │400,000元 │99年7月30日 │WG2085854 │├──┼────────────┼───────────┼───────────┼───────────┤│002 │98年7月16日 │300,000元 │99年12月30日 │WG2085855 │├──┼────────────┼───────────┼───────────┼───────────┤│003 │98年7月16日 │300,000元 │100年6月30日 │WG2085856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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