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18130,2013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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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13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黃蔡月美
債 務 人 黃怡蓉
債 務 人 黃泰得
債 務 人 黃金得
債 務 人 黃再得

一、債務人黃蔡月美、黃怡蓉、黃泰得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正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依債權人提出之護照資料,債務人黃金得、黃再得係旅居外國,且未設籍於債權人陳報之臺中市○○區○○路000號,其聲請依法無從准許。

是本支付命令此部分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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