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19132,201307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32號
債 權 人 康東海
債 務 人 林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玖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自民國102年6月3日起算之利息請求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51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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