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19480,2013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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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80號
債 權 人 蔡鄭美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聲請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2年6月26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亦即應自102年7月7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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