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19482,201307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8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吳意
債 務 人 鈺峰國際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執行費用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肆拾叁元。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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