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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81號
債 權 人 潘英吉
債 務 人 志德民間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芳
債 務 人 許荃幃
一、債務人許荃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⑴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⑵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許荃幃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對債務人志德民間救護車有限公司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志德民間救護車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志德民間救護車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06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本院自無法確認債務人志德民間救護車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故駁回聲請人對債務人志德民間救護車有限公司之聲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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