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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主億、周永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繼承系統表。」
,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完整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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