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19781,201307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邱玉琪即紀邱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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