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0730,2013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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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30號
債 權 人 周照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淑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是否為周淑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因當事人欄與事實理由欄所載不符)㈡請補票號SH0000000之支票1紙債權移轉予周照能之釋明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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