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1582,201307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582號
債 權 人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王宏瑞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都會焦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102年2月0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

請補陳貴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請提出狀稱業務契約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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