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1884,2013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884號
債 權 人 廖淑偵 住臺中市○區○村路0段00巷00號3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嘉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廖淑偵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廖淑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支票票號BA0000000號重複聲請之原因事實相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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