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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888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王樹誠
住臺北市○○區○○街00號17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陶志雄即名成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因名成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並無獨立法人格,應以陶志雄即名成工程行為債務人)。
㈡確認本件請求事項之內容為何?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因本件非一般保證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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