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981號
債 權 人 權小龍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葛福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票票號TH026433、TH026434、TH026436、233653、TH139128、233660、233661、233662之清晰影本。
㈡確認支票票號FAZ0000000、CB0000000、AL0000000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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