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2030,2013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3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符祖略、符楊__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符楊__芬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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