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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3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王卿安
住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品妘即周麗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周品妘即周麗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違約金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臺幣1,500元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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