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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6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曹訓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煌紳、蔡福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蔡福慶是否為一般保證人而僅於對債務人蔡煌紳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負清償責任?若有錯誤請一併具狀更正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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