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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13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送達代收人 邱香盈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喻美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內請求原因事實中債務人所持有之信用卡卡號為何?(因與狀附證據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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