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2132,201307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13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趙子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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