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1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吳旻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圳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現金卡申請書所示申請人並非債務人。)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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