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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180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道明儲蓄互助社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翁文杏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陳培霖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袁美珠、宋仁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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