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2224,2013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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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24號
債 權 人 黃蕙美即臺中市私立天堂鳥幼兒園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美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黃蕙美即「臺」中市私立天堂鳥幼兒園或黃蕙美即「台」中市私立天堂鳥幼兒園。
㈡債權人組織型態為何?獨資或合夥?並應提出相關証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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