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30號
債 權 人 蔡宜沁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春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債權人蔡宜沁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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