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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0號
債 權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郭千金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駱炎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㈢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因狀証與債權人所受讓之債權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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