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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國楨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為陳國楨?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補陳惠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述㈡㈢點,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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