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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4號
債 權 人 陳俞呈即順鐿當鋪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鄭崇煌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3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宥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順鐿當鋪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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