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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送達代收人 吳冠霆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文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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