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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0號
債 權 人 陳王秀娥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之1
送達代收人 曾冠程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碧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票據號碼CH0000000之支票之發票日及退票日期為何?(因附表一與所附證據不符。
)㈡提出票據號碼CH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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