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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0號
債 權 人 陳王秀娥
債 務 人 鄭碧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元,及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0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92年2月5日 │28,000元 │92年3月1日 │CH0379898 │├──┼────────────┼───────────┼───────────┼───────────┤│002 │95年1月30日 │20,000元 │95年2月1日 │CH0443956 │├──┼────────────┼───────────┼───────────┼───────────┤│003 │95年2月28日 │20,000元 │95年10月19日 │CH0443957 │├──┼────────────┼───────────┼───────────┼───────────┤│004 │95年3月30日 │20,000元 │95年11月14日 │CH0443958 │├──┼────────────┼───────────┼───────────┼───────────┤│005 │95年4月30日 │20,000元 │95年11月24日 │CH0443959 │├──┼────────────┼───────────┼───────────┼───────────┤│006 │95年5月30日 │20,000元 │95年6月1日 │CH0443960 │├──┼────────────┼───────────┼───────────┼───────────┤│007 │95年6月30日 │20,000元 │95年12月26日 │CH0443961 │├──┼────────────┼───────────┼───────────┼───────────┤│008 │95年7月30日 │20,000元 │95年12月26日 │CH0443962 │├──┼────────────┼───────────┼───────────┼───────────┤│009 │95年8月30日 │20,000元 │95年12月26日 │CH0443963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0號│├──┬────────────┬───────────┬───────────┬───────────┤│編號│ 到 期 日 │ 金 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本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95年9月30日 │20,000元 │95年10月1日 │TH2773451 │├──┼────────────┼───────────┼───────────┼───────────┤│002 │95年10月30日 │20,000元 │95年11月1日 │TH2773452 │├──┼────────────┼───────────┼───────────┼───────────┤│003 │95年11月30日 │20,000元 │95年12月1日 │TH2773453 │├──┼────────────┼───────────┼───────────┼───────────┤│004 │95年12月30日 │20,000元 │96年1月1日 │TH2773454 │├──┼────────────┼───────────┼───────────┼───────────┤│005 │96年1月30日 │20,000元 │96年2月1日 │TH2773455 │├──┼────────────┼───────────┼───────────┼───────────┤│006 │96年2月28日(原記載為2月 │20,000元 │96年3月1日 │TH2773456 ││ │30日,2月無此日,以該月 │ │ │ ││ │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 │ ││ │ │ │ │ │├──┼────────────┼───────────┼───────────┼───────────┤│007 │96年3月30日 │20,000元 │96年4月1日 │TH2773457 │├──┼────────────┼───────────┼───────────┼───────────┤│008 │96年4月30日 │20,000元 │96年5月1日 │TH2773458 │├──┼────────────┼───────────┼───────────┼───────────┤│009 │96年5月30日 │20,000元 │96年6月1日 │TH2773459 │├──┼────────────┼───────────┼───────────┼───────────┤│010 │96年6月30日 │20,000元 │96年7月1日 │TH2773460 │├──┼────────────┼───────────┼───────────┼───────────┤│011 │96年7月30日 │20,000元 │96年8月1日 │TH2773461 │├──┼────────────┼───────────┼───────────┼───────────┤│012 │96年8月30日 │20,000元 │96年9月1日 │TH2773462 │├──┼────────────┼───────────┼───────────┼───────────┤│013 │96年9月30日 │20,000元 │96年10月1日 │TH2773468 │├──┼────────────┼───────────┼───────────┼───────────┤│014 │96年10月30日 │20,000元 │96年11月1日 │TH2773464 │├──┼────────────┼───────────┼───────────┼───────────┤│015 │96年11月30日 │20,000元 │96年12月1日 │TH2773465 │├──┼────────────┼───────────┼───────────┼───────────┤│016 │96年12月30日 │20,000元 │97年1月1日 │TH2773466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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