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2331,2013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1號
債 權 人 七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法定代理人 何語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送達代收人 何明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金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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