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2433,2013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433號
債 權 人 陳玲秋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0
樓D棟
指定送達處所
住臺中市西區市○路00號7樓之5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阜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聲請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具狀聲明利息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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