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43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1
代 理 人 范惠霞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清全、張妙菁即張碧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張妙菁即張碧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