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3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尤璽傑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依玟即黃宜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黃依玟即黃宜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補正信用卡申請書之清晰影本,以供辨識其利率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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