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081號
債 權 人 蔡 基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5樓之1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志銘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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