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31號
債 權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張居自
住臺中市○區○○街0號3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森辰企業有限公司、何文賢、陳謹玲即陳淇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陳謹玲即陳淇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森辰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3月31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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