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232號
債 權 人 陳盈之 住臺中市○○區○○路0巷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煥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利息5%請求方式為年息、月息、日息。
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或敘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元之依據(依事實理由所載鐵門修理費9500元、修車費400,000元、完稅證明10,000元不足聲請狀理由所述之595,000元,且債務人已清償17萬元,債權人請求42萬5千元似有未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