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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280號
債 權 人 廖峻毅 住苗栗縣公館鄉○○村0鄰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懷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票據號碼0000000之支票影本。
㈢利息自101年3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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