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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29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代 理 人 歐秀芳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2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倫企業有限公司、旌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東倫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02年7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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