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80號
債 權 人 三安高空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員林鎮○○路000巷00弄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麗文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00巷00弄00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普勝機電有限公司、莊白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莊白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