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3481,201307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481號
債 權 人 擎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素雲
債 務 人 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水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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